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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校学子签协议:自杀自伤的学校无责任

作者:maoch日期:2003-11-05来源:

南京高校学子签协议:自杀自伤的学校无责任

  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体育中心内,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济济一堂,随着校方负责人的一声“签约仪式开始”学生代表们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而在这份协议中,令人醒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尚未发生前,校方便与学生及家长签署了各自责任泾渭分明的协议书,就此校方解释说:社会和高校内部对学生管理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一直有些模糊,家长们普遍认为大学就是“人才保险箱”,子女进了大学后一切与家长无关,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人身安全等全方面负责,而学校管理者也认为只要是学生的事,不分类型,原因一概“包”下来,就此南师大老师们依据相关的法规制定了《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就是要明确校方、学生及家长的各自责任。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分别以“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并不意味着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不闻不问,推卸相关责任,而是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助于学生对照协议规定自我约束。

  南京师范大学以前曾发生过学生在校致残致伤的事故,一些学生家长就此跑到学校寻衅闹事,在师生中留下了不良影响,如今此项协议出台后,一切按协议办事,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这样双方解决问题时可做到有据可依了。南京师范大学的这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昨日南京法律界的一位资深人士指出:这份协议书的出台对绝大多数已到了法定行为责任能力年龄的大学生来说,有助于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身的自律行为。同时也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树立了一个“标本”。由于双方白纸黑字,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此份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学生自杀、自伤等人身伤害处理问题上,该协议还得首先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据了解,高校学生人身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高校“头疼”的事情,自今年1—10月份,南京在校大学生已有多名学子跳楼自杀,其中不乏学生家长来校“兴师问罪”的。(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