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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作者:maoch日期:2003-12-24来源:

 

 明年1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五变”拓展劳动者权益空间


  20041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我国工伤保险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市的工伤保险开始于199510月,目前全市已有50万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与过去的工伤保险办法相比,即将实施的《条例》主要在5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空间大为拓展。
   变化一:工伤保险范围空前扩大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过去相比,工伤保险不再仅限于城镇企业,而是要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要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和外来劳动者,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条例》把除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具体保险办法将由我市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变化二:统筹层次和鉴定级别提高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我市属于设区的市,按规定应当实行市级统筹。
   目前,我市实行的是市内四区一级统筹和五市三区分别统筹。将来提高统筹层次后,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和化解工伤风险,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具体统筹层次如何确定,将由市政府研究后出台办法。
   另外,《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即从明年11日起,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将不再进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而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该项职能。
   变化三:工伤认定更为科学规范
  《条例》详细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概括起来,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比过去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更科学、更宽泛,更好地体现了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明年1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了时效的限制。即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是在自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变化四: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都是由劳动者及其家属为申诉而奔波,不仅造成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还使大量劳动争议积压在行政部门,影响办事效率。而《条例》规定,只要是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出现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这就在明确了企业责任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处理争议的效率。
   变化五: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调整
  《条例》规定,除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外,工伤职工的其他工伤保险均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这就意味着,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其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越高。对单位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已基本就绪,目前共起草了11个配套文件和办法。下一步将在深入宣传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培训,帮助劳动者通过《条例》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