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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律法规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作者:maoch日期:2004-01-01来源:

 

 

 

 

多部法律法规于200411日开始实施

 

 

本网讯  200411日,共有110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有51部,地方级的行政法规有59部。在51部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有11部与公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7部影响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7部涉及一些特殊物品出入境及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7部涉及到港澳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2部涉及农村的法律法规、1部社会类法规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和行政类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发改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

除上述110部法律法规于200411日开始实施外,还有若干法律法规将在2004年先后开始实施,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于2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51日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6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1日实施。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

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财企[2003]278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

卫生部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法监发[2003]180号

卫生部 《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4项卫生行业标准 卫通[2003]12号
 
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建设部、财政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第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

            

                                          (陈锐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