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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禽流感指挥部发出第一号第二号通知

作者:admin日期:2004-02-12来源:

全国防治禽流感指挥部发出第一号第二号通知

 

  日前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发出第一号和第二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抓好关键环节,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通知》强调,各地党政军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防治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地
区的禽流感防治工作,统一调配防疫所需资源。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有关疫情报告和确认程序的规定,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报告,保全病料,对迟报或瞒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从事禽类养殖、贩运、加工等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尤其要对疫点地区的上述人员实施重点监测,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参与扑灭疫情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到人。要依法加强对疫区和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检验检疫,打击非法销售、储藏、加工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保证质量安全。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和出入人员的卫生检疫,对非疫区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断或限制,要依法保障货物正常流通和道路交通畅通。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禽流感疫苗的监督管理。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程,立即对禽流感疫苗生产、供应、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禽流感疫苗生产单位须经农业部认定,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安全和效力检验。生产的合格疫苗须粘贴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印制的专用防伪标签,未粘贴该标签的,一律禁止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