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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日期:2004-05-27来源:

卫生部关于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发生劣质奶粉事件,造成229名婴儿营养不良,其中12人死亡;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的不法分子使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已造成44人中毒,其中死亡11人。这些事件震惊全国,危害严重,影响极坏,教训深刻,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了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卫生部关于2004年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部决定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努力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用原料。

1、重点整治内容。

食品添加剂:重点整治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面粉:过氧化苯甲酰;(2)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糖精钠;(3)肉及肉制品:胭脂红和亚硝酸钠;(4)铁强化酱油:EDTA铁钠;(5)调味品和碳酸型饮料:焦糖色素。

非食品原料:重点整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1)米、面中使用吊白块;(2)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3)胶基糖果使用非食用胶基;(4)腌制品中使用工业用盐等。

2、工作要求。

要采取现场监督和产品抽检相结合形式,对发现使用非食品用原料要坚决制止,吊销卫生许可证;对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食品加工企业要停业整顿,对严重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3、整治目标。

 坚决杜绝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食品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活动。

(二)散装食品。

1、重点整治内容。

商场、超市经营散装食品是否索证;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限等;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是否有防尘材料遮盖,是否有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会被消费者直接触及;超过保质期限散装食品的处理情况、有无记录等。

2、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营散装食品商场(超市)要严格按照《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的可溯源性,提高食品经营环节的卫生安全。

3、整治目标。

对辖区内90%以上重点商场(超市)进行卫生监督,使其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已确定为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督察的食品商场(超市)必须达到《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保健食品。

1、重点整治内容。

    保健食品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监督检查;规范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查处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保健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行为。

    2、 工作要求。保健食品企业必须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有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按上限进行处罚;对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或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要依法撤销批准文号。

    3、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的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坚决打击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保健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行为。

(四)重点食品。

1、整治重点内容。

奶粉、调味品、酒类、饮料、熟肉制品、糕点(饼干)、糖果、豆制品的卫生许可证持证单位。

2、工作要求。

要求对以上种类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相关生产规范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卫生准入要求,坚决制止发放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坚决清理并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3、整治目标。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收回卫生许可证,严格卫生准入,关掉一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整治进度

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至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周密安排、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7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完成卫生部所部署任务的同时,要针对本地区食品卫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

第三阶段(今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作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应当在6月底完成,并于7月20日之前报送保健食品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工作总结。

(二)散装食品专项整治应当在7月10日前完成,并于8月10日前把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三)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专项整治应当在2004年9月30日完成,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书面工作总结。

(四)重点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应当在2004年10月20日完成,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书面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食品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的确定工作重点,强化农村市场监管,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把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卫生部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报送整治进展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工作中,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重要工作动态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与公安、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共同作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各地要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建立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把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把专项整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既是集中整治的过程,又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手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尤其是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依法组织生产的自觉性。

(五)各地对发现的跨省市的违法案件,案发地省份要及时上报卫生部。在专项整治期间我部将对重点省市进行督察,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省份将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按要求函报我部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