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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admin日期:2004-12-29来源:

中南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经处务会讨论决定,就基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各科应按此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适当的地方再作修改。

        一、施工队伍入围:

1、接受报名:施工单位联系工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资质和工程类别不相符的施工单位不予考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初步入围:由施工单位推荐一名项目经理,根据其业绩(需有建设主管部门所发放的荣誉证书或书面证明等),选择有过类似的优良工程施工经历的项目经理入围。

3、情况汇总:由综合科将情况汇总以后报处务会议讨论,并报告主管校长和校招标领导小组。

4、现场考察:组织校内有关部门(纪委、监察、审计等)的负责人现场考察其工程质量情况及有关内容。

5、施工承诺: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及其相应的项目经理,并书面承诺如中标后施工中的有关事项,其中所确认的项目经理必须坚守现场是必备条件。

6、集体决定:根据考察和承诺情况,结合工程实际,由校招标领导小组主持讨论决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名单,每个单项工程的投标单位一般应为3个以上。

7、以上具体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

    二、招标:

1、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招标。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招标。

2、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施工队伍。

3、标底编制:标底编制工作在投标文件送达后再进行,由分管结算科的处长负责组织编制标底的具体工作。

4、标底审查和开标评标会议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评委的评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

    三、施工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工程项目负责人由工程科科长确定,一般由土建管理人员担任,其他专业管理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组织、协调下工作。

2、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工程,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结构安全终身负责,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3、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监理的考察与选定,负责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四、工程验收:

    工程施工各阶段的验收一般均由施工科长主持,大中型项目由处领导主持。各阶段参加验收人员如下:

1、基槽验收:项目负责人、施工科长、质监站、监理、勘察设计、审计、计规科、结算科、处领导等派员参加。

2、基础验收:项目负责人、施工科长、质监站、监理、设计、审计、结算科、处领导等派员参加。

3、主体验收:参加人员同上。

4、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同上,另加监察处、计规科、综合科、办公室的代表及最终用户代表。

5、确定工程的等级:施工科提出初步工程质量等级意见,由处务会讨论决定。   

    五、工程结算:

1、每个工程项目,预结算科都应指定一位结算员为该项目的主审人。

2、施工过程中,该项目的主审人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3、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分段结算法,即:基础、主体、装饰、水电及室外工程五段。每一个阶段工程结束,该项目的结算主审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催要结算文件,该项目的甲方代表协助催办。

4、工程结算依据:现场收方结算单,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 验收签证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经甲方认可的超定额或无定额的材料价格单、投标书、承诺书等。

5、项目主审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主审并签字。

6、每个项目主审完毕交科长复审,或由科长指定的另一位同志复审并签字。

7、每个结算文件经结算科内主复审完毕后报主管处长审定签字并报审计处终审。5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处长为终审。   

8、审计处返回的结算文件,结算科应留底备查并复印一套交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