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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启用物业管理收费新规

作者:admin日期:2005-04-27来源:

  扬州启用物业管理收费新规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该《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的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明确了物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
  按照新规定,物业管理中普通住宅公共服务费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可以通过招标,由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且要求物管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与此同时,对于非普通住宅、别墅、办公房、营业等用房的物管收费,《细则》则作了详细说明:首先要求物业公司应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其次,物管对小区内车辆管理、停车服务收费、装修保证金等专项收费进行了明确。
  此外,《细则》还规定,对于新建的小区,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运行电费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建账、定期公布;开发建设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外,还必须提供每平方米10元的物业托管资金,用于支付该物业接管验收费用、前期开办费用等。
  扬州市物价局孔亚彬处长介绍说,《细则》的出台,将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因收费标准不明确而带来的相互“扯皮”现象,从而达成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双赢。

                             摘自《中国房地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