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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物专会章程

作者:admin日期:2005-07-04来源:

中国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专会”)是由中国高校物业管理企业或准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为高校物业理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的社会团体,是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主部门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联系高校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研究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高校物业管理行业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高校物业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和政府关于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及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了解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总结推广先进单位经验,探索、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开展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及国际物业管理同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与交流;
(五)代表高校物业管理行业接待国内外组团来访考察接受邀请参加国际及跨地区的行业会议;
(六)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行业物业管理的各类信息,为行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通过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物业管理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高校实施物业管理运作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单位,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对物业管理有相当研究和造诣的个人,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条  团体或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均需履行以下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针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三) 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获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第八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决议,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  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本单位在机制改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退会
(一)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 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专业委员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其会籍。
(四)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专业委员会将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出席会员数超过应到会员数的2/3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与会代表总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 会员工作交流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会常委;
    (三) 听取、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
    (六)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常委会
常委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等人组成。
    (一) 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的2/3方为有效,常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工作会议的常委总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 常委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 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常委会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 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五) 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六) 决定聘请专业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和顾问人选;
(七)《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 主任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 主任职务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替补,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空缺,也应及时增补;
(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含名誉职务)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如有变动应由本会员单位顶职同志直接代替。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团体、个人资助;
(四)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咨询、各种有偿服务和兴办相关产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由办公室管理,定期向工作会报告。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
(一)举办活动、会议等;
(二)编印资料、出版书刊、购买书籍资料;
(三)购置日常办公用品;
(四)其他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
(一)本会决定自动终止,常委会必须提前一个月将会议议题书面告知全体会员单位,决定本会自动终止的议案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二)本会终止后,必须按照终止决议的规定,做好财产清算、审计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并将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的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三)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等教育学会后勤研究会核准后生效实施。其解释权属“物专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成员,共同提出动议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研究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届中国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地址设在哈尔宾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