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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章程

作者:admin日期:2005-12-30来源: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章程
   (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公寓管理专业委员会)是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领导下,专门研究高等学校学生公寓
管理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邓小平理论,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三服务、两育人”方针,对住宿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和素质教育,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积极开展学生公寓管理研究,把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作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学生公寓管理体系,推进高校两个文明建设,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后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紧密联系本省高校实际,深入开展学生公寓管理理论研究,深化学生公寓管理改革,大力推进学生宿舍公寓化和社会化进程,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水平。
    2.组织好本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实践与深化改革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及时向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及全国高校后勤管理研究分会学生公寓管理专业部推荐典型经验,促进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3.研究高校公寓管理工作的基础管理、基础设施和基本队伍建设,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学生公寓管理队伍素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生公寓检查评比和综合评估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先进典型。
    4.积极与兄弟省、市高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和有关刊物进行信息交流, 沟通各校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增进合作,共同发展。
    5.承接省教育厅、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及全国学生公寓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课题和任务,积极研究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特点规律、改革方向与途径,探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现代管理手段及公寓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及理论依据。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能完成本会委派任务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单位,均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的主要活动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优先得到本会的信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有参加讲座、学习班接受培训的权利。
    5.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承认本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主动向本会和会刊提供经验、论文
    4.按时交纳会费和承担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如要退会时,必须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退会。对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拒绝履行义务的会员单位,理事会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设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7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秘书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中间可交叉召开理论研讨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与会代表总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部署及审议本会重要事宜。
    3.选举或改选理事会。
    4.修改本会章程。
    5.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人组成。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
    3.理事会主任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法定代言人。
    4.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如有变动应由本会员单位顶职同志直接代替。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劝退与除名。
    2.决定会费的收缴与经费的支出。
    3.决定召开各片会员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大活动。
    5.决定和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6.决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必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单位。理事会可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召开主任、秘书长扩大会议或专项讨论会,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加强全省高校公寓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将全省高校按地域分为4个分会,各选分会长1人,副分会长4人,分会秘书长1人,负责各分会开展日常活动,并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领导担任顾问。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一是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二是接受资助以及服务收入等。经费主要用于本会正常办公、公寓通讯印刷邮寄、上交全国公寓专业部会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它学习交流活动。所有经费按国家财政法规开支, 由主任单位代为严格管理,每届向学生公寓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以学校学生人数为标准,5000人-10000人缴纳会费500元/年,10000人-15000人缴纳800元/年,15000人-20000人缴纳1000元/年,20000人以上缴纳1500元/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