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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建设

作者:admin日期:2006-03-24来源:

 

四部委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建设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强调,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通知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业企业也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也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为此,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三是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四是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该通知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