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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被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

作者:admin日期:2006-03-28来源:

 

劳动合同法草案被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3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截至昨天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各方意见4769条。记者昨天在中国人大网的意见征集专区看到,草案公布30分钟后中国人大网就收到了第一条意见,近5千意见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此次意见征集将持续到420日。

 

  最新发布 百姓意见围绕8大焦点

  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并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有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距离退休不到十年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

  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草案第39条规定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建议还应把用人单位故意刁难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况包括进去。

  六、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之间收入差别很大。

  七、有的建议缩短试用期、明确试用期待遇和解除条件。

  八、劳动力派遣问题有待形成共识。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这种用工形式将难以存在下去。

 

  专家点评 劳动合同应设最短期限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郑尚元指出,《草案》要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就要直面中国“劳动力过剩”的现实情况,帮助劳动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申述权益,保证劳动者不失去工作机会。

  技术性岗位如何界定?

  草案原文: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郑尚元教授表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想解决单位先大量招工,等到试用期满就解除合同,白白使用劳动力的问题。但“非技术性工作岗位”与“技术性工作岗位”很难区别,“建筑设计师是技术性岗位,搭脚手架的工人也应该算技术性岗位,因为搭脚手架也有技术含量。”如果概念界定不清,规定就容易流于空谈,难以真正保护劳动者权益。

  没有工作 谈何维权?

  草案原文: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在上班,但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但按《草案》规定,单位要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要“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被解除,劳动者虽然能额外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保不住工作,而这一点儿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根本不算什么。类似的条文还有“单位不上五险,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在劳动力过剩的现实情况下,某个劳动者解除了合同,还有很多劳动者等着补缺,违法单位根本不在乎。如果劳动者要求签合同或者上“五险”,就难以保住工作岗位,二者不能兼得的话,劳动者就谈不上有什么权益。晨报记者 雷嘉 朱烁

  专家建议 重罚违法单位才是维权根本

  郑尚元教授告诉记者,中国企业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多数是一年一签,基本属于短期合同。在难以一下子普及长期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为劳动合同设定一个最短期限的规定,比如不能低于6个月。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等现象,还有利于稳定就业。

  郑尚元教授提出,想让劳动者既能维护权益,又保住工作,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大资方违法的成本,即对违法单位给予重罚。《草案》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只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就行,逾期不补才罚以100%以下的赔偿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只需在规定期限内补签,逾期不改的,才按未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对企业处以500/人的罚款。郑尚元教授认为,这样的罚则太轻,对违法单位构不成震慑。如果政府每发现一个工人没签合同、没有“五险”待遇,就对企业处以上万元的重罚,同时监督企业不得解雇这个工人,企业才会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劳动者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新闻链接 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容乐观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没有建工会企业的情况可想而知。

  据《人民日报》报道,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占20%,且以传统国企的老职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