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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说明

作者:admin日期:2006-09-05来源:

 

关于修改《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说明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 2000 年协会成立时制定的。五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服务行业。为更好的发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有必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章程》作适当修改。现将主要修改的条款内容说明如下:

  一、《章程》第三条即协会宗旨一条,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修改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旨在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从协会工作指导思想上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房屋安全鉴定这项业务活动的归口管理,已自 2001 年起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转来本会,本会也已为此设立了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即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故在本章程规定协会业务工作范围的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应条款中增加了“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内容。

  三、随着行业的发展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行,本协会有必要对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范围与条件作进一步调整、完善与规范,故在第七条后分别增加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款。具体内容 为“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

  四、关于会员入会的程序。为了简化入会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原第九条第(二)款“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改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款“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改为“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五、针对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较为频繁的状况,为了确保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能够在职在位并发挥作用,《章程》第十七条后面增设了一款,即“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六、鉴于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布范围较广,理事、常务理事本人日常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拟将原章程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规定,分别改为“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关条款内容作相应调整。目的是在提高会议议事效率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会议次数,减轻理事、常务理事由于会议带来的压力。

  七、增设第二十四条,即“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这款规定,有利于规范协会领导班子的产生程序,完善上级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监管机制。

  八、增设关于秘书处设置的规定即第三十一条,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提高秘书处办事效率。具体内容为“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九、增设关于专业委员会设置的规定即第三十二条,主要是为了理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关系,进一步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具体内容为“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 号)精神,将《章程》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二 00 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