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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激辩引发思想解放 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

作者:admin日期:2006-10-31来源:

物权法激辩引发思想解放 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

    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   □邓清波   
    与某些发达国家一开始就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总数巨大、国家控制的财富相对较少不同,中国的情况是: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等“公有财产”数量非常巨大,任何私有财产都无法“富可敌国”。
   正因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着这些巨大失衡,因此,当前立法对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进行平等保护,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根本上来讲,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宗旨就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富裕起来才是根本,而不可“国家肥却天下瘦”。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拥有更多的财富、为自己谋求幸福方面,态度完全可以更加开放些。而且,市场经济作为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经济形态,必须把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因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进行经济活动的最大动力,只有自己创造出的财富属于个人,他们才会进一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创造财富,整个社会也才能更快地进步。所以,更应该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因此,《物权法》对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这虽然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鉴于私有财产先天不足的现实因素,在有些保护措施方面,还可以适当地向私有财产倾斜,这样才能真正达成公、私之间的合理平衡。纵然不能将私有财产放到与“公有财产”一样“神圣”的地位保护,也应该有一定的前瞻,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预留空间。   

    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扩大了行政权力   □圣祥
  全国人大法工委不界定“公共利益”,理由有两个,一是“不宜”,二是“难以”。前者是立法必要的问题,后者是立法技巧的问题。先来看“不宜”:以“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为理由,我认为是说不通的。征收固然是行使公权力,可被征收的对象却是公民的物权,《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因此,界定“公共利益”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是迫切的。
   再来看“难以”: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但既然界定不可或缺,那就只有华山一条路,排除万难,攻克难关。否则就是“立法条件不成熟”,只能暂缓立法;而既然准备立法,就不该留下明显的瑕疵,因为瑕疵明显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有时更糟糕。   何况,界定“公共利益”也并非毫无办法,有专家建议采取“概括加列举再加排除”的方式来界定,我看就很可行。即:先给“公共利益”下一个简要的定义;再尽可能全面地列举出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如国防设备、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等等;再次,设立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即“无法列举或难以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最后,再设立一个排除条款,明确排除那些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项,如企业从事商业性开发、政府兴建高尔夫球场等。
   立法是为了使用,矛盾因此无法避开,立法机关不界定“公共利益”,只能是把界定的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立法”。在这个意义上,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是扩大了执法者的权力而缩小了公民的权利,“平等保护”在起跑点已然一前一后了。所以,要实现“平等保护”,就必须界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