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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房屋空置需备案

作者:admin日期:2006-12-21来源:

南京出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房屋空置需备案

    南京市房管局日前出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区交付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开发商、物管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在房屋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不得超过6个月。因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而导致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
  《合同》规定,购房业主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的,需要在物管公司进行书面备案,并且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合同》明确,因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可按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15%-30%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此外,物管公司与业主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均要支付违约金。对于物管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可索赔,物管公司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