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医药费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负担”的方针,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和资金,实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医社险[2001]9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我校学生医疗管理实行“医疗费统筹”和“大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享受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独立学院、专升本、2+2学生)、新闻出版技术学院学生。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医药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入学经体检合格后,办理“证历合一”的医疗证,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
(二)学生在校期间,个人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清。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继续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另交。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
(一)除校医院外,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为外转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东岳校区学生增加浙江大学校医院(玉泉校区)、西湖区留下人民医院。
(二)特殊疾病(肿瘤、肝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需经校医院审定后送专科医院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条 个人自负比例和差额补助办法
(一)门诊:校内门诊自负30%(限下沙校区、东岳校区);经同意转校外定点医院的门诊自负40%;经批准校外非定点医院的门诊自负50%。
(二)“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1.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学生,由于“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整理好相关材料由学校集中受理,统一向保险公司理赔,其差额部分由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50000元/学年,不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学校则不予补助(见附件)。
差 额 补 助 标 准
0至1000元(含1000元)部分 |
60% |
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部分 |
65% |
2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 |
70% |
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 |
75% |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 |
80% |
1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2.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治疗的医药费自负50%,最高报销额度为50000元。
(三)凡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的,按上述自负比例挂钩;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理5%—30%,然后再按上述比例挂钩;使用“丙类”药品的则由个人全额自理。
第五条 学生寒假、暑假期间医药费实行定额报销的办法,标准为寒假10元;暑假20元。经批准因病休学期间,凭有效凭据(包括费用清单)每半年报销医药费100元,其余自理。因急病需住院诊治,在一周内必须向所在学院或校医院报告备案,费用参照第四条第(二)款。
第六条 学生因公出差或参加由学校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期间,因急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疗养院、外资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凭“证历本”、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所在学院证明按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自负比例挂钩执行。
第七条 报销范围和借款手续
(一)享受人员一律凭学校发放的“证历合一”的病历本就诊,包括外转门诊办法。
(二)凭“证历合一”证历本、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报销。跨年度一个月后的医药费不予受理。
(三)学生因病住院的费用发生困难时,学校可以垫支部分医疗费,由该生所在学院相关老师负责办理借款手续,一般为费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因设备原因或病情需要外转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须经医生根据病情,在其“证历本”中注明转诊科目、项目后方能就诊。凡未办理手续擅自在外就医的(急诊例外),医药费用全部自理。其中急诊病例允许报销一次医药费(限三天量)。
第九条 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治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介、学校医管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转北京、上海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条 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需要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量;癌症、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不超过一个月的量;出院带治疗性药品不超过十五天的量。
第十一条 凡需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由诊治医师提出书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学校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遇急诊,可先做,但必须在七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比例自理,然后再与各自负比例挂钩执行。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0%。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10%。
3.应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马刀(γ—刀)、光子刀,个人自理40%。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3万元以下部分费用)、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至4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为国内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二)诊疗项目类:
1.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5%;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20%;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第十二条 因病造成支付自负医疗费困难者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医疗管理小组讨论,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医疗证历本”是就诊、报销的必备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在部门签章证明后方可补办,补办期为10个工作日。在补办期间,其医药费全部自理。私自转借“证历本”者,除通报批评外,暂停“使用者”、“转借者”的医疗待遇2—6个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医疗保险管理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
(一)挂号费、证历工本费;
(二)出诊费、会诊费;
(三)检查治疗加急费;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
(二)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牙、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四)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等);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六)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七)各种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中子刀、细胞刀等检查、治疗项目。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各种自用的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机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四)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超过3万元以上的费用;
(五)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一个疗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4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费用;
(六)物价部门规定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近视眼矫正术;
(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二)性病检查治疗;
(三)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工伤旧病复发及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四)各种科技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项目;
(六)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七)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六、生活服务项目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急救车费及急救车内发生的非治疗性费用;
(三)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五)膳食费(含药膳费);
(六)文娱活动费、书刊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服务设施项目
(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普通病床位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带卫生间的三人病房收费标准。暂定每日床位费为20元。
(二)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烧伤病房的支付标准,在核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享受人员应当转出监护病房(ICU、CCU)而未转出的,有关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