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布《经适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利润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