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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高校公有住房置换

作者:赵 砚日期:2010-02-20来源:华中科技大学房地产管理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学校办学最重要的物质基础。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高校校园土地有一半左右被用为教职工住宅用地。表面上,学校发展用地与教职工住房是一对矛盾,实际上,只要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就能做到两者兼顾、统一协调,既有利于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又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几年来,我们华中科技大学以住房货币分配为主要手段,鼓励教职工将校园内的公有住房退还学校,到校园外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较好地解决了职工校内公房置换问题。
  一、基本情况
  华中科技大学是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和科技部武汉管理学院合并成立的。合校前,原4所院校房改进度不一,除主校区(原华中理工大学)外,其他校区的成本价售房工作已基本完成。合校后,学校办学用地紧张的问题日益显现,主校区教职工要求成本价购房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通过认真学习和分析政策,我们认为:第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质是住房市场化,途径是现有公有住房成本价全产权出售和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第二,为实现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高等教育必须要大力发展,高校的办学用地必须随之扩大,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也必须改善;第三,多年来国家一直在致力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但在住房实物分配的体制下,这种改善是极为有限的,现有住房不仅面积不能达到房改标准,而且由于建房年代久远,房屋质量和居住环境都很差,无法根本改善或较大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第四,在我校主校区校园周边,还有一些土地资源可供利用;第五,在国家和湖北省的房改政策中也有相关的政策依据。据此,经反复研究,学校决定对房改老职工以住房货币补贴为主,以成本价售房为辅,逐步置换出校内公有住房,完成老职工的房改工作;对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房改新职工和2001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都纳入住房分配新体制,即用成本租金租住学校的周转房,同时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二、主要做法
  截至目前为止,我校已经置换出校内公有住房2410套,发放住房补贴26000多万元。加快校内公有住房置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 2000年,在主校区校园周边兴建了6栋24层的高层住宅,共计864套,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购房教职工将校内公有住房退还学校,学校按无房户发放住房补贴。高层小区入住后,已退出校内住房867套,学校发放住房补贴7245万元。
  2.从2000年开始运作,学校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购买主校区校园周边200余亩土地,建设喻园教师住宅小区。该住宅小区共有住宅1588套,建筑面积为24.4万平方米。购房教职工将校内公有住房退还学校,学校按无房户发放住房补贴17252万元。另外紫菘小区200套,也按照此办法运作。
  3. 近年来,有部分离退休教职工因老家在外地,离退休后回老家生活;另有部分教职工购买了社会上的商品房。对这些教职工,我们优先发放其无房户货币补贴,鼓励他们将校内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4. 少数教职工因各种原因自愿要求将原福利型公有住房转为周转房,即按照成本租金缴纳房租,同时享受无房户住房补贴。对此类情况我们也积极支持,不仅及时发放住房补贴,而且在现有住房中照顾调整住房。
  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社会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以住房货币补贴为主要措施,为教职工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将校园内的公有住房置换出来,对学校、对教职工个人都有利,是一个“双赢”的措施。
  首先,学校的发展规划将得以顺利实施。学校用相对较小的代价腾出了校内用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保障,也避免了成本价售房进入房屋买卖市场后,非本校职工进入学校所带来的管理上的问题。
  其次,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教职工本来就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教职工的购房能力大大增强。我校与开发商联合开发的住房面积多在110~170平方米左右,还有少量200平方米以上的复式楼。无论是房屋面积、建筑质量,还是小区环境、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整个居住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加上又毗邻学校,工作生活非常方便,所以教职工的购房积极性非常高。
  第三,通过公有住房置换,房屋的产权得以明晰。原来的成本价房、标准价房、集资房、租赁房等很多计划经济下的名词不复存在,代之以产权明晰的商品房。教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年轻教职工也不必像以前一样排队等候分配住房,消除了以前学校在分配福利性住房方面的诸多矛盾。
  第四,为学校提供了充足的周转房房源,保证了每年新进教师、引进人才的住房。
  三、住房置换坚持的原则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在实施公有住房置换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 公有住房置换必须符合国家房改政策
  我国实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房屋产权的角度来讲,是通过逐步出售的方式,将职工的公有住房发展到标准价住房,再过渡到成本价住房,最后落脚到商品房。在不同的房改阶段,职工的住房产权状况是不一样的。针对不同产权状况的住房,其置换的方式应该也是不一样的,但都必须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
  公有住房是指未房改售房的公有住房。其置换工作相对简单,只要职工在政策设定的期限内,将公有住房退还单位即可。实物住房退还单位后,单位按照住房货币分配的办法进行住房货币补贴。
  标准价住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一般应该是在单位进行成本价售房时,由职工自愿选择购房(向成本价过渡)与否。自愿不购房的职工可申请将标准价住房退还单位,经到房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可按照公有住房的置换方法进行置换。
  成本价住房职工拥有成本价住房的全部产权,置换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职工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请将住房退还单位,经房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单位按照住房货币分配的办法进行住房货币分配。另一种是通过住房二级市场,由单位从职工手中“回购”。
  住房置换工作中的政策核心是将住房实物分配变为住房货币分配(“回购”除外)。不同产权状况的住房,退还单位的时间期限不同、方式不同、手续不同,但最终都必须退还给单位,然后按照统一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进行住房货币补贴。
  2. 公有住房置换必须保护职工的权益
  一是必须切实提高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具体体现在置换后的住房面积、房屋质量、小区环境、物业管理等方面。
  二是必须切实保护职工置换住房的利益。主要指保护职工置换住房的房屋建筑质量和购房资金安全。单位可以采取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团购等方式参与质量监督;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由单位以及职工代表介入监理公司、建筑材料等的招投标工作;单位代管职工的购房资金,按进度拨付给开发商。
  三是必须及时发放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这对住房置换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前几年由于房屋价格直线上涨,相同的货币补贴资金可购买房屋面积数量大幅下落,如果货币补贴发放得及时,职工进行住房置换的积极性会更高。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几年的实际工作中,我们觉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需要实事求是地提高。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1999年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的通知(鄂房改[1999]13号),补贴标准为: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工龄最长限为32年;即:一次性住房补贴=(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前实际工龄;逐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总额×20%。
  以上补贴标准制定的数据来源是:国际通行标准为家庭年工资收入的3到6倍为个人合理负担,根据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目前确定为家庭年工资收入的4倍为个人合理负担部分,房价高出家庭年工资收入4倍以上部分由国家和单位负担,即住房货币补贴。
  1. 基础补贴是根据职工住房基本需求和房价收入比测算的补贴:
  (房屋单价1800元/平米×家庭平均住房面积60平米 职工年平均工资6746元×双职工2人×4倍)/家庭平均住房面积60平米/双职工2人=450元/平米
  2. 工龄补贴是老职工在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作年限内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偿:1996年房改实得工龄补贴额3.43元×1998年职均工资总额6746元/测算工龄补贴额3.43元是对应的年职均工资总额3300元=1998年的工龄补贴额7.01元(取整7元)。
  由此可以看出,其中的核心数据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单价1800元和职工年平均工资6746元,都是十年以前的标准,但在这十年间,绝大多数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还没有发放或者没有大面积发放,而目前十年后的房价和收入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部属高校的情况看,国家财政部从2007年才开始逐步对京外的部属高校发放补贴资金。用十年以前的补贴标准,十年后再发放,这个补贴显然有很大的贬值。因此,建议迅速调整提高住房补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