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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家:高温津贴按月发按天发都行

作者:日期:2010-07-09来源:

 

  具体标准,各省自己定。2007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通知同时要求,“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007年7月1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津贴;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目前,上海仍按这个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北京此次调整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不低于90元。每年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劳动法专家介绍,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的是“按月发放”模式,规定在6月至8月间,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津贴。而上海、重庆、河南等地采用的是“按天发放”模式。
  但专家指出,“按天发放”并不意味着发放的月份没有限制。上海《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高温津贴全称为“高温季节津贴”,言下之意,就是只在高温季节发放。哪几个月份属于高温季节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各地气候不一样,也不可能有统一规定。从上海的情况看,一般把6月至8月作为高温季节。因此,去年5月11日,上海气温突然冲高到35.3℃,一举刷新136年来申城同日最高气温纪录。企业不发高温津贴也不能算错。
  无论采用哪种发放模式,当地政府规定的只是最低标准。专家建议,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