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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温下工作每月须补150元

作者:日期:2010-07-12来源: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对于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时至15时最高气温时段进行作业。经采取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时,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高温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在6至10月份期间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并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通知》特别指出,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督促指导,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职工健康的人文关怀,缓解高温季节下职工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保障身心健康。同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企业劳动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