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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民工应与城镇工同工同酬

作者:日期:2010-08-11来源:

 

  8月10日,天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了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问题,企业不得拒绝职工的协商要求,农民工的应当与城镇工同工统筹等内容。
  《意见》共十条,包括政府职能、构建协商对话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五方面内容。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孔长起介绍,在劳动争议中,构建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对话机制至关重要。为此,《意见》详细规定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组成人数和协商方式等内容。对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企业应与职工平等协商。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未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应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7人。企业方和职工方都可向对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接受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商定会议日期。协商结果可以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拒绝建立协商机制或拒绝职工协商要求的,上级工会组织可提出整改建议书。企业拒绝整改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意见》兼顾了企业持续发展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两方面利益,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为企业搞好服务,积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又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各类企业应实行人性化管理、民主管理,应把职工劳动报酬的增长摆在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雇佣农民工的,应当与城镇工同工统筹;不得利用最低工资制度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
  《意见》就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作出规定,企业发生20人以上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坐落地区县政府、上级工会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超过200人或比较严重的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区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成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应急工作小组。
  孔长起介绍,2010年上半年,天津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093个,涉及劳动报酬和职工福利待遇的争议占64%,涉及外资企业、台港澳和民营企业的争议占67%。今年内,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明年底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