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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强制力

作者:日期:2010-09-07来源:

 

  要把“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让基层工会敢协商、能协商、会协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汇聚各方力量,给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注入强大的推进力和内生动力,从而使其摆脱“看起来很美”的困境和尴尬。
  工资集体协商,虽然一直被称为“制度”,但却缺乏制度应有的刚性约束力和强制力。《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对拒不协商的企业,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法条的威慑下,一些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主动提出要约,足以见证法律的力量。如果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能把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程序设计,那必将为工资集体协商起到强大的“保驾护航”作用。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工会主席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首席代表,工会委员会作为企业职工民意的代表机构,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际协商中,工会有没有最广泛地听取和集聚职工的意见,会不会最真实最完整地表达职工的诉求,能不能得到职工最充分的信赖和认可,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增强职工方的协商胆气、维权底气,改变工资协商双方的强弱悬殊,期盼“第三方力量”的积极介入。政府部门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弱势处境,建立惩戒和责令整改制度,并积极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全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积极推进上级工会代行要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等等,都有利于打破工资协商的僵局。
  汇聚各方力量,增强制度强制力,让工资集体协商不仅看起来很美,更能让广大职工美得实惠、美得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