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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应尽快建立物业管理职业准入制度

作者:日期:2010-09-25来源:

 

  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1月,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正式将物业管理师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同时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2006年8月16日,经人事部同意,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2006年10月28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经阅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2007年12月10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结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5号),全国共有1119名从业人员通过认定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物业管理师制度推进有了好的开端,2008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也提到人事部和建设部的工作议程上来,行业上下投入到紧张的备考之中。
  但此之后,由于国家对行政收费进行清理,2008年度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没有能如期进行。在通过了严格清理后,2009年2月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师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批准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立项,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9]767号),批准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这些都为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创造了条件,使得2009年考试准备工作得以启动。据不完全统计,有近3万名物业管理经理人踊跃报名参加原定于该年10月进行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
  但在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的情况下,2009年10月的考试没有能如期举行,据了解主要原因是人事部和劳动部机构合并后,提出要先处理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几年自行实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问题,致使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至今未能如期进行。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执业资格是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制发过程中就通过“行政许可审改办”的审查,也在2008年通过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的行政性收费清理。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行进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且在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执业范围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规范;既没有行政许可,也没有纳入和通过行政性收费清理,和国家批准的物业管理执业资格制度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因此不应将对其清理行为作为推迟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理由。
  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近七年之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至今依然未能开展,既有损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不利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直接影响数万名考生的切身利益。据一些地方行业协会反映,当地多次出现了对考试迟迟不能进行而反映诉求的上访事件。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协调解决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问题,确保2010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尽快开展,让国家物业管理执业资格制度顺利推进。(田在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