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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不享税费优惠政策

作者:日期:2010-11-02来源:

 

  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不得享受天津市税费优惠政策。从8月下旬起,天津市各职能部门组成了31个调研组深入一些职工收入水平低、增长慢的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和督导,对职工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规章制度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组织、指导其开展集体协商,及时协调、化解矛盾,并依法纠正这些企业非法用工、超时加班、克扣工资等问题。
  据了解,天津市已连续3年出台18项增收政策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增收,包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使职工工资水平保持了稳定、较快增长。截至目前,天津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比去年同期增加2293家,涉及职工人数增加73394人。
  为配合从9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督促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从8月下旬起至10月底,天津市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了31个调研组深入职工收入水平低、增长慢的企业进行调研走访。
  据了解,此次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至今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没有协商机制的外资及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实行计时计件工资或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等4类企业。
  通过调研走访,将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对话机制,指导企业完善厂规厂纪,排查矛盾纠纷,提供政策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同时,在各类企业建立规范的沟通协商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与工会组织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工作通报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及和谐企业履约督导制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将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工资支付、福利待遇等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事项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提高协商质量。
  同时,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在和谐企业评选中的权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一票否决制。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不得享受本市税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市级以上“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以此记入管理部门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
  此外,天津市还将加大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双维护、双促进”的原则,做好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街、乡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力争达到“协商不出企业、调解不出街镇”,将50%以上的小额简单案件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