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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明起实施

作者:日期:2010-11-30来源: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明起正式实施,日前最高检率先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各级检察院已收到《规定》,将对工作及人员安排做出相应调整。
新增专章规定赔偿监督权。
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程序的监督权,虽然最高检也曾出台过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实施监督,但内部规定难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力不够。一般情况下,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就是“终极决定”,检察机关对赔偿申请人的保护比较薄弱。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据省检相关人士介绍,《规定》对赔偿监督设专章予以规范,包括赔偿监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审查的方式方法等。
另外,《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是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
对于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
精神抚慰金等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申请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