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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会界委员:劳务派遣工“可用但不可滥用”

作者:日期:2011-03-09来源:

 

  “谨防滥用劳务派遣工!”今天,劳务派遣工问题在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中引发热议。虽然表述方式各异,但委员们一致认为,劳务派遣制度是灵活用工形式的发展,用人单位绝不能为规避法律风险,一味追求低成本而忽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焦点一】身份决定权益
  “劳务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观上形成了企业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全国政协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说,劳务派遣制度中,身份决定了职工福利,补贴、津贴、奖金都有差异。据了解,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与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为2~3倍。在一些企业当中,劳务派遣工岗位工资是企业薪酬体系中的最底层,甚至其最高档工资只相当于合同制员工岗位工资的最低档,部分企业将劳务派遣工绩效工资系数设在0.3~0.8之间,合同制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则从1.2起步。同时,在某些企业中,经营性奖励如年终奖等,劳务派遣工是无权分享的。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总工会主席马兰翠通过调查发现,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也不到位。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往往就低不就高;而由用工单位代缴的,则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在福利待遇方面,劳务派遣工无法享受职业教育培训、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假、职位晋升等待遇。
  “由于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务关系,在企业中往往不能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评先评模权等民主权利。”马兰翠委员说。
 
  【焦点二】一味追求低成本
  “有的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与国企工资总额限制不无关系。”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牛越生说,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有刚性要求,企业为求发展选择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另一方面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没有作出明确法律界定的情况下,企业从降低人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考虑,更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倪小庭算了一笔账:1998年,我国央企在册职工有3000万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央企职工总数已锐减到1000万人。1000万在册职工和3000万在册职工相比,如果企业为一个人一年少支出1万元工资,一年则少支出2000亿元,那么,这部分“少支出”的工资便成了企业的“利润”。这也是许多国有企业对劳务派遣工“情有独钟”的主要原因。
  “这些‘利润’为什么要增加到企业里,为什么不能增加到劳动报酬里?”苏立清委员发出质疑。他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现在的状况却是许多企业不但把临时、辅助岗位外包给劳务公司,在许多重要生产岗位上也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
  “一个岗位两种身份,同工但不能同权、同酬、同地位,这种以身份定待遇的岗位‘二元化’,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劳动者都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牛越生委员说。
 
  【焦点三】严重影响产业升级
  据估算,在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工占生产一线职工总数的80%~90%。湖北省总工会的一项抽样调查证明了这一估算,该省在生产一线岗位就业的劳务派遣工占劳务派遣工总数的84%。
  对于这一现象,牛越生委员感到担忧。“虽然我国企业的许多设备已经处于世界一流水平,但由于许多一线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工,其技术能力与生产设备不匹配,便成了一流设备加三流操作,生产出二流产品。”
  不久前,他到一家大企业调研。该企业的总工程师们异口同声“讨伐”劳务派遣工现象。他们发现,年轻的劳务派遣工虽然很听话、好使唤,但由于他们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其提高技能的意愿和积极性不高,“因为在这个企业里,他们不是主人,随时有可能卷铺盖走人”。
  作为国有企业管理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海滨坦言,到一定时候这种用工形式就“走不下去”了,因为没有培训和积累。
  “如果不加以重视,劳务派遣制度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的‘负作用’将很快显现。”牛越生委员表示,劳务派遣制度极大束缚了年轻工人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有较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否则,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没有基础。
 
【焦点四】可用但不可滥用
  “劳务派遣工相比以前的零、散、短工行为,无疑是一种进步。但随着时间推移,其不合理性会越来越明显。”倪小庭委员说。
  据他回忆,劳务派遣工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行踪不固定,就业“打游击”。这种无序状态让用工企业很头疼。于是,一些人成立了劳务公司,招来农民工再转包给企业使用。“当时还把这种有组织的灵活用工方式作为先进经验,总结介绍给全国。”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人工成本低、管理方便灵活,在国有企业中愈发泛滥。
  据官方统计显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为2700万,而一项非官方调查则认为这一数字要超过6000万。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集中,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如中国邮政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49%,中国移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72%。“劳务派遣工是灵活用工形式,是市场化的进步,但绝不能规避法律风险,以低成本作为经营导向,滥用劳务派遣工。”苏立清委员强烈呼吁。
 
  【焦点五】立法管理“用工黑洞”
  “当然,我们不是要取消劳务派遣制度,但是要规范用工。”苏立清委员建议,尽快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他说,通过这部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6项义务:对“三性”做出明确界定;保障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保障民主权利;用工单位不得对原属本单位劳动者逆向派遣用工;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违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视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的各种用工行为,有关部门没有说法,不但没有系统的规定,其管理方式也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劳务派遣制度,将形成巨大的‘管理黑洞’。”李海滨委员说。
  “规范劳务派遣工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郭涛认为,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正式工,都要做到“四平等”,即工资收入平等、政治平等、待遇平等、社会保障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则建议,“取消包工头队伍,探索新的劳动用工模式”。具体而言,就是积极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将零散的包工头队伍收编到劳务企业中,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包工头队伍注册为劳务企业,三级以下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促进劳务企业有序发展,做大做强,成为管理规范、能承担市场风险和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