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声音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

作者:日期:2011-11-01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