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声音

药监局:餐饮服务单位有隐患要接受飞行检查

作者:日期:2011-11-21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餐饮服务单位被投诉举报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等4种情形要接受飞行检查。
办法所说的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4种情形为:餐饮服务单位被投诉举报涉嫌食品安全问题,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单位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定餐饮服务领域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办法强调,未经飞行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通知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