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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劳务派遣将实行“备用金制度”

作者:日期:2011-11-29来源: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存储不少于50万元的初始备用金,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
根据《办法》,吉林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劳务派遣单位存储初始备用金不得少于50万元,每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劳务派遣单位所有,劳务派遣单位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理、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备用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