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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3年内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作者:日期:2011-12-12来源: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新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指出,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以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扩面建制、质量提升和履约兑现为重点,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意见要求自2012年至2014年,力争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对未建工会的企业,由地方和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予以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意见要求加强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和文明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采取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