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动态

广东省高校物专会2011年年会暨换届大会在清远顺利召开

作者:日期:2012-04-17来源:

 

       广东省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专会”)2011年年会暨换届大会4月12-13日在清远召开。会议由华南师范大学和南方医科大学承办。省教育厅后勤产业办主任朱俊文,物专会首届顾问、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钱贤彬,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秘书长、华南理工大学后勤集团总经理郑存辉及来自省内55个会员单位的院校领导和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管理、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负责人、企业代表共13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物专会首届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后勤党委副书记许益锋主持。
       钱贤彬首先代表物专会首届主任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在大会上致辞,对省教育厅后勤产业办、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和各高校领导、专家以及同行表示了欢迎和感谢!他在致辞中对物专会四年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表示了肯定,对一直以来支持物专会工作的省教育厅、省后勤管理研究会和常委单位、各会员单位以及后勤同仁表示了感谢!
       物专会主任、华南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兼后勤党委书记陈道华在会上作了四年工作总结,对物专会四年多来经过摸索努力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创建并组织编印《广东高校物专通讯》,承接并布置落实全国高校物专部、寓专部、房专部以及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等工作任务,开展各项研讨活动,与各会员单位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强行业理论研究,不断扩大物专会的影响力和参与面;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对下届物专会的工作和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许益锋对物专会2011年财务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经大会全体与会代表审议通过。会议还就《广东省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2012年4月修订稿)》、《第二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建议名单》进行了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名单和主任、秘书长人选(具体名单见附件)。因华南师范大学承接下届伙专会,大会一致同意由南方医科大学担任物专会第二届主任单位,并同意南方医科大学提议由其总务处熊梦辉处长担任主任、陈林光主任担任秘书长。全体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了新旧主任工作交接仪式。
       郑存辉代表省后勤管理研究会对物专会新一届班子的产生表示了热烈的祝贺,他指出随着我省高校后勤改革的逐步深入,研究会的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活跃,对物专会四年来的艰辛探索和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对首届主任单位华南师范大学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感谢!他相信南方医科大学的后勤同行一定会与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推进物专会各方面发展步上更高、更广的平台。他还就如何继续做好高校物业相关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要继续解放思想,认清当前行业管理服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二是要开拓创新,继续发挥行业指导和沟通桥梁作用;三是要集思广益,继续探索行业规范化发展。
       新一届物专会主任、南方医科大学总务处处长熊梦辉对物专会2012年工作计划进行了简要汇报,并对省教育厅、省后勤管理研究会和物专会给予南方医科大学的信任和肯定表示感谢,表达了将以此为契机,立足实际,团结广大会员单位,在已取得的成绩上继续传承发扬,开拓创新,使物专会的发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争取新一届的物专会工作更上新台阶。
       最后,朱俊文作了会议总结讲话。他对物专会首届主任单位华南师范大学过去四年多为物专会所作的工作和付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表示了感谢!对南方医科大学新一年里的工作思路和决心表示了认可和期许,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希望物专会能够不断完善机构、细化职能、提升服务、强化品牌,一步步走向成熟完善,有效指导高校物业相关单位开展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好沟通桥梁和行业规范作用。
       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物专会秘书处供稿)
 


附:物专会第二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名单
(2012年4月13日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主 任 单位:南方医科大学(主任:熊梦辉)
副主任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汕头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州大学
深圳大学                     韶关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建设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秘 书 长单位:南方医科大学(秘书长:陈林光)
副秘书长单位: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韶关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注:具体负责人由各单位书面推荐并报送物专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