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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作者:日期:2012-06-05来源: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范高温津贴的发放,省人社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公布广东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率先在全国对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可按天数折算每天6.9元。根据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同时,《办法》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对高温津贴的标准进行调整。
不定时工作制按月全额发放。《办法》除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月发放外,还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列多种情形对高温津贴的发放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这为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提供了依据。
《办法》还对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实行特殊工时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作出规定。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工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强调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强化政府行政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
按照《办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