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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

作者:日期:2013-01-25来源:

 

        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
        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
        税务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