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政策”对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影响

作者:皮光纯日期:2010-08-05来源:淮阴师范学院

 

    今年8月,针对高校社会化改革的“新税收政策”出台,对涉及政府、后勤实体、社会企业、高校师生之间一些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是政府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之一,对于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税收政策”的“新内容”
    1、两个认定。(1)认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认定“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一个修改。即对原政策中第六条进行修改,原政策是:“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现在缩小了免征税的范围,仅限于“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
    3、两个取消。(1)取消了原政策中的第五条“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此,后高校后勤实体与社会企业同样征收所得税。(2)取消了原政策中的第七条“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从事学生公寓建设的不同主体,一视同仁。
    二、“新税收政策”主要精神简要解读
    1、两个不变,确保高校校园稳定。(1)对师生食堂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不变,确保饭菜价格稳定,保持高校师生食堂的公益性与福利性水平不变。(2)对于后勤企业和社会企业投资经营师生公寓优惠政策不变,原政策对于是否征收房产税、印花税未作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新政策给予确认免征,不会增加投资经营者的运行成本,稳定住宿与服务价格,不会给师生增加新的经济负担,这也为了保持其公益性与福利性水平不变。“两个不变”是为了保持高校两个主要服务项目不会涨价。
    2、一个信号,对后勤实体政策紧缩。(1)缩小了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范围,但对“自用的房产、土地”仍然免税,象征性地保持了一部分扶持性优惠政策。(2)取消建设学生公寓的耕地占用税,对今后后勤企业和社会企业投资学生公寓有一定影响,使新建学生公寓的造价相应上升、收益相应下降。(3)取消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税,对下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影响最大。将全面影响后勤企业、后勤实体和社会企业对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态度取向,对促进后勤实体注册和后勤企业改制以及社会企业参与校内市场竞争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将扼制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
    3、“新政策”出台时机不当,对深化改革是负面作用。(1)“新政策”不利于调动后勤实体改革积极性。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正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最主要的攻坚任务是转换“老人”身份,相关政策尚未出台,而税收紧缩政策过早出台,将扼制后勤实体的注册、改制,大大削弱后勤实体深化改革的内部动力,没有后勤员工的积极参与,后勤社会化改革难以成功。(2)制订政策者对后勤人缺少理解,后勤实体对“新政策”感到失望。制订政策的人可能认为,压缩和取消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社会企业参与高校市场公平竞争更为合理。这是对于后勤社会化改革缺乏深刻认识的表现。以往几年的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确解除了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障碍,给高校和政府带来巨大收益,但对于高校后勤改革的发起者━━后勤员工却没有带来任何好处,他们已由过去的学校主人变为现在的改革对象,在高校内部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不断下降,许多人已由当初的热情支持改革变为现在的厌恶改革和抵制改革。时过境迁,想当初后勤内部爆发出的改革浪潮,曾给后勤员工带来实惠和自豪,后勤人以改革者自居引以为荣,现在改革到自己头上,带来的是危机与歧视。这个时候,“新政策”步步紧逼,这是后勤人感情上难以接受的。
    4、“新税收政策”打破了“税不进校”的历史惯例,增加了其它负担。历史上,清朝政府、中华民国以及新中国都是“税不进校”。近几年来,政府前后三次出台有关高校后勤的税收政策,尽管保持师生食、宿两项基本服务的免税政策,但不包括其它服务项目,这就间接激发、提醒了地方税务部门对高校内部税源的关注,过去从不交税的校内理发室、书店、缝纫铺、洗衣房、修理部、零售店等,现在都要办理执照并交纳税费,增加了经营成本就必然提高服务价格,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
    三、后勤改革形势严峻,“新税收政策”超前于“人事改革政策”,不利于深化改革
    1、三年改革设想,六年尚未实现,改革形势不容乐观。国办发[2000]1号文件要求:“从2000年起,花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当时,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都闻风而动,对后勤进行整建制剥离建立了“后勤集团”或“后勤总公司”。然而,六年过去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目标远未实现,多数后勤实体处于“剥而不离”状态,少数后勤实体处于“异化注册”状态,有的省区还出现了大范围的改革倒退现象,剥离出去的后勤集团又回来了,甲、乙双方合二为一,有的还名之为“体制创新”,因为的确减少了办事环节。
    2、后勤实体无论注册与否,都面临自身无法解决的“三大矛盾”。一是后勤实体与学校之间“权益关系不清”的矛盾,主要是后勤实体为校方安置“正式工”,无法理清双方权益关系,且“责权利不对称”,责任很大,权利很小,利益有限;二是后勤实体与社会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矛盾,主要是后勤实体存在“正式工”,用人成本高,机制落后,“不能实现同成本公平竞争”;三是后勤实体内部“权益关系不平等”的矛盾,多种用工制度并存,“同工不同酬”。
    3、后勤实体与学校之间权益关系不清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而后勤实体为学校安置“正式工”是主要矛盾方面。一旦转换了“正式工”身份,三大矛盾都将迎刃而解。许多高校新校区、民办高校或新办高校,没有“正式工”问题,都直接引进社会优质资源服务,实现后勤社会化一步到位。
    4、“新税收政策”超前于人事改革政策,使后勤实体进退两难。过早取消一些对于后勤企业的扶持政策,不利于已经注册后勤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后勤实体走向法人化,不利于后勤实体走出校门参与社会竞争,必将长期维持高校自办后勤的封闭状况,社会企业也就很难参与校内市场竞争。
    5、如果先出台政策转换“老人”身份,理顺后勤实体主要权益关系,再修改出台税收政策,让后勤企业与社会企业公平竞争,则深化后勤改革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
    四、“新税收政策”对已经注册后勤实体的影响
    1、反思“异化注册”现象,后勤员工基本上无利可图。这些后勤实体主要产权都是校管国有资产,虽然形式上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自主权极其有限,其“老总”们主要身份还是学校任命的“处级干部”,仍然必须全部听命于学校的行政指令,经济分配方面仍然必须参照校部机关同类人员待遇,经济上并无多少实际利益,缺少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内部动力。
    2、只愿维持现状,不愿真正改制。对于后勤实体进一步注册改制,政府官员的声音是“参照国企主辅业分离办法”,既非强制性政策,又脱离高校实际,至今无人响应。时至今日,还没有一个后勤实体愿意甘冒风险真正改制,与学校实行一刀两断的剥离。后勤群体限于自身实力,“正式工”谁都不愿意放弃高校员工身份和优厚的既得利益。
    3、“新税收政策”出台过早,削弱了后勤企业竞争力。后勤企业虽然背负“老人”包袱,但依仗有一些政策优惠,还有力量与社会企业展开竞争,“新税收政策”的紧缩做法,迫使后勤企业在竞争中不可能过多“让利”,明显减弱与社会企业的相对优势。
    4、“新税收政策”出台,加剧后勤企业的危机感。后勤实体期盼已久的“新税收政策”,不是长期顺延,而是步步紧缩,令改革者们感到困惑。这些注册企业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各有各的用处,可进可退。既然注册并无实惠,还会招致许多工商税务麻烦,还白白增加了许多管理成本,注册没有实际意义,将会促使一些注册企业考虑倒退回去,注销执照。
    五、“新税收政策”对尚未注册后勤实体的影响
    1、怀疑改革前途,缺少成功信心。虽然名义上称之为“后勤集团”或“后勤总公司”,大多有名无实,企业化程度很低,责权利很不对称,对表现不好的“正式工”奈何不得,干部士气不高。校方往往以双重标准对待,经济核算上当作企业对待,实行独立核算,强调监督控制,经常被当作“校外人”与社会企业“公平竞争”,名份低下,常常要接受服务对象测评,想方设法要求得各方满意,特别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服务时又被当作学校下属部门或附属单位,强调要服从命令,服从学校大局,不要斤斤计较,后勤实体仍然作为学校组成部分,但“政治地位下降,经济地位持平,勉强维持生存”。
    2、总体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这类后勤实体内部缺少改革的勇气与实力,外部缺少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对工商注册本来就没有兴趣,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多持身不由已、“听天由命”的态度。他们多认为既然没有注册,税收政策变动与否也就与已无关,他们不再主动讨论走向企业化和社会化,但仍然关心后勤人事改革动向。
    3、“新税收政策”更加坚定他们维持现状的决心,彻底放弃任何推进改革与注册改制的念头。这类后勤实体对于“新税收政策”的态度,有的是漠不关心,有的是庆幸早先没有贸然注册。他们认为,走向市场没有实力参与竞争,就更谈不上注册改制,想倒退回归机关也有难度,倒不如紧紧抓住铁饭碗,长期吃着学校大锅饭,才是避免风险的上上之策。
    4、尚未注册后勤实体的背后,往往是思想保守的学校领导,他们对后勤改革不大重视,不感兴趣,又因为承担着保持校园稳定的无限责任,不愿放弃对于后勤实体的行政控制权,他们反对后勤实体注册,有的还责令处级干部从注册公司退出股份,唯恐脱离学校控制,“新税收政策”出台后,他们对后勤改革持更加保守的态度。
    5、这类后勤实体与学校领导的共同态度,是确保校园稳定,巩固校内市场,不打算走出校门。高校
    后勤社会化改革,包括“化出去”与“化进来”两个方面。一是将原有的高校后勤剥离出去,使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引进社会企业办后勤,两个方面理应同步进行,如果不能“化出去”,也就难以“化进来”,如果不能实现“开放市场”和“公平竞争”,就不可能实现“学校自主选择”。如此,后勤社会化改革只能是到此为止。
    六、“新税收政策”对于社会企业的影响
    1、“新税收政策”维护了社会企业的相关利益。对于社会企业投资、经营学生公寓,确认免征房产税、印花税,社会企业表示欢迎。对于社会企业而言,投资学生公寓主要是追求经济效益,即使发生政策变动,他们也有变通办法,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延长合同年限来解决。
    2、“新税收政策”降低后勤实体竞争力,对社会企业间接有利。制订政策者可能认为,长期维持对于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企业是不公平的。应当指出,对后勤实体税收政策紧缩,都是要百分之百兑现的,因为后勤实体类同国有企业,无人愿意因为集体避税而个人承担风险;与此相反,社会企业避税能力很强,一般很少交纳所得税,这反而等于享受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在校内市场竞争中,一些社会企业为了与后勤实体争夺市场,敢于超常规“让利”和过分压低报价(比如建筑工程投标让利8%)。
    3、“新税收政策”只对竞争力强的社会企业有利。在高校市场竞争中,表现上乘的社会企业的并不多见,有的诚信不足,有的因为不适应高校市场而退出,给予处境艰难的后勤实体以莫大的安慰,也使学校领导对于开放市场持更加谨慎态度。因此,“新税收政策”只对竞争力强的社会企业有利,而对竞争力弱的社会企业无关。
    4、“新税收政策”加剧了高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对于后勤实体而言,在校内市场与社会企业竞争,本来就是“不公平竞争”,因为后勤实体用人成本很高,而避税能力又差,且校内监督严格。原政策对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可以弥补一些不公平因素,有时也敢于“大幅度让利”与社会企业展开厮杀。但是,在后勤实体“老人”身份尚未转换情况下,就过早缩减其税收优惠政策,结果是大大降低了后勤实体竞争力,与社会企业竞争就更不公平了。
    5、“新税收政策”既不利于开放高校市场,也就不利于社会企业进入。高校市场本来就不是社会企业的天然领地,新政策使后勤实体更不愿走出校门,只有长期死守校内市场,别无选择,这就使开放高校市场更加困难,社会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也会减少,导致高校市场更加封闭,很难融入统一的社会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