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后勤信息专区

多部门联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可增10%以上

作者:日期:2010-08-17来源:

 

  统计显示,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人社部正在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立足于通过协商来解决工资增长问题。全国总工会也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出现向好趋势。
  高层声音:国有企业要带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7月24日,在全总第十五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指出,必须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更要带头,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工资标准,保证企业职工工资通过劳动关系双方来确定,切实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
  据了解,全总将对不同所有制、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
  全总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李守镇表示,全总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企业工资条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意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继续推动各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调研起草工资条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近日表示,人社部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特别是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立足于通过协商来解决工资增长问题。对于劳资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及时地通过三方机制予以协调和解决。
  “加强对于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适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行业的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确定工资和劳资双方协商工资提供一个重要的依据。”尹成基指出,我们还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对于发生的劳资纠纷,及时、快速地审理、调解和仲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企业内在发展动力比较充足的情况下,适时、适度地增加职工的工资,有利于促进国内的消费,有利于改善职工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人社部还将加强对于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适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行业的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确定工资和劳资双方协商工资提供一个重要的依据。
全总:2012年将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全国总工会要求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工会工作重要位置,通过发文明确要求,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作集体协商工作,力争到2012年在已建会企业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全总要求,各个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江苏、浙江、河北、四川等省份已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推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地方法规。有17个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围绕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文件,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
       试点启动:投入1000万在全国10省市试点专职协商
  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总工会今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在全国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张建国表示,集体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样是协调劳动关系各方的共同职责,只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形成合力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才能不断取得新突破。当前,特别应当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职责,建立起推进这项工作的工作体系,由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切实各司其责,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迈上新台阶。
        “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共同责任。除了工会要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外,政府和雇主组织也应当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张建国说,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督促、协调、沟通和指导。一方面,政府应当负责制定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立法保障:《工资条例》将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约束力
        “目前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企业工资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说。
        张建国在日前也表示,当前全总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并期望其尽快出台。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条例》得到批准,这将是中国首部全面处理劳资纠纷的法规,可以向全国推广。
       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告诉记者,在协商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基础上,把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纳入到协商之中。要在同工同酬、同岗同酬的原则下,积极探索研究通过协商浮动计价,调整幅度。
  张建国主张,在《工资条例》中对企业方不响应协商要约、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企业方响应要约的期限、不响应要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等,从而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力。张建国表示,如果能有此举,必将对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产生重大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