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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高校后勤实体合法用人的人工成本问题》

作者:日期:2011-02-17来源: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法制处处长  杨毅新

 

      三天之前决定要修改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一项重要的内容,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所有的职工,不分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一个半月之前,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这部法里面更是把所有的险种,覆盖道出了公务员之外的人群。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三项内容,是新闻媒体不断在报道的。一项内容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引起非常大反响的一个内容,我们上班的途中、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伤害事故,什么情形算工伤,在这次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是工伤。所以我们学校校园很大,如果下班途中在我们学校的路上走,被车撞到了算工伤吗?不算工伤,因为我们学校里面的路不是公路。虽然受到机动车的事故伤害,但它不是在公路上,引起非常大的反响。
      我们学会领导在找我之前,给了我一个题目:人工成本,我知道每个单位都为人工成本头疼。但是我接过这个题目我也在想,给大家讲什么,我讲一个数字大家可能不太相信:我们国家出口大国,一台彩电29英寸的彩电,卖到国外40多美金,大家知道人工成本在40多美金当中占多少?或者讲一台彩电,我们的人工成本才多少?不到2个美金。我们的人工成本已经非常低了。那么我们还在琢磨怎么给人家研究降低人工成本,我觉得这个题目确实太难了。所以今天我跟大家介绍的,涉及到人工成本的问题,不是降低,而是我们一起分析一下,你有没有降低的可能。
      机关里面是另外一个事,他只消费不产出,如果真的产出就是弄一点让大家很头疼的政策。没有办法做比较,真的讲人工成本,从专业角度,人工成本在我们所有的单位当中,其实我们简单的讲,就是分四部分:一部分配置人力资源的成本,我得从社会上招人,咱们现在这部分成本很小,因为中国人太多了,尤其是我们高校后勤干的一些岗位,所能提供的一些岗位,确实不是特别高。第二部分是最大的头儿,使用成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社会保险。这个内容是我们现在人工成本,大家去算最大的一部分。
      社会保险在我们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来讲,正式职工,就是我们编制内的职工,至少养老保险目前是不交纳,而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是所有险种当中最高的。全国平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就是我们现在给职工发那点钱你还得再提出20%交养老保险。生育保险虽然费率很低,但也是钱。所以社会保险我们有一大块是没有支出的,工伤保险在不少地方也是没有。至少教育部管的学校,在很多地方是不参加这些保险的。
      那么也就两个险种:医疗保险跟失业保险,作为单位在交纳,这两项的费率,加起来不够10%。所以明年7月1号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我们在座的各位所在的学校,那就要增加一大部分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那个成本去算吧,我们省一点钱不容易,花钱很容易,大笔的要往外花。所以占我们现在人工成本最大部分的使用的成本当中,还有很多很多是没有支出。那么下一步要给大家讲,因为物价涨的太高了,太快了,所以中央很头疼,怎么办?要让人人都稳定,必须涨工资。明年会有一系列的规定出来,反正国家不花钱,每个单位自己要琢磨,你总得花钱提高最低工资,要让每一年都涨工资,其实我觉得已经超出法律范围了。人家单位涨不涨工资你国家管不着,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就是不应该管,但是我们国家有些领导要发文件、做报告,要去每一个单位去查今年有没有涨工资,劳动监察也很头疼。但是从工资增长的趋势看,明年肯定会提高不少。所以没有从这部分降低成本的可能性。
      第三部分人工成本出现的地方,开发的成本,就是更少了,我们高校后勤管宿舍的、管食堂的,我们有多少给他们提供培训的机会,提升能力的机会,更没有,开发成本的支出基本是零,我不能讲是零,但是相近会非常非常近。所以这一部分没有。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基本上大概都没有执行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工资总额当中的2%-4%要拿出来,放在这儿做职工培训的经费。相信很多单位都没有提取,也就是说应当给职工的我们并没有给。
      第四部分离职的成本。离职的成本当中,如果我们是企业,或者是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合同制的职工离开单位,这个成本是法定的。要拿出不少经济赔偿,赔偿还有很多其他的费用。所以我们简单的一讲,人工成本当中,最主要的四大块,我们有没有哪一块能够减掉。降低的可能性没有,增加的可能性是有的。
      那么讲人工成本,从技术上讲,我们大家绝大多数朋友,因为没有仔细研究过,所以在认识上是有误区的。我想给大家提几个建议,一个建议想降低人工成本,只有一条路可走,不用人,因为国外确实很多企业都是机器人了,但是不可能,你说我们管的工作哪一项不用人,都得用。所以只能在人工成本总量上,我们想降低一下。当然我不太清楚我们国内学校的情况是什么情况,反正国外宿舍管理很少有人,都是学生在干。也就有那么一两个管理员,剩下的都是学生。还竞争呢,不是每个人都能捞到管宿舍的机会。也有点好处,也有点收入。我们现在这方面可能做的少一点,所以要想降人工成本,只有人工成本的总量降下来。
      那么降人工成本什么目的?是为了增加人均人工成本。这一个观念我们基本上从国内国有单位,没有人相信。人家西方研究这么长时间的人工成本,原来是为了提高人均人工成本,而不是为了降低人均的人工成本。因为经济学上道理很简单,人均人工成本很高,说明这个组织的经济效益乐观,没有经济效益的哪有提高人工成本。如果经济效益不好,人工成本很低,人均的人工成本很低,你到哪去找合适的人。反正北京现在我知道请一个保姆住家里面,没3000块钱下不来,花3000块钱请不到好保姆。所以人均的人工成本,它的追求方向应该是越来越高,它靠的是降低总量提高人均,来实现人工成本的目的。
      我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虽然是管理人员,虽然是领导,但我相信大家不会对自己的工资收入满意,肯定不会满意。因为你的付出跟你的回报不对等。所以放在普通的员工身上,一样的道理。钱越少你越请不来好的,也就是讲人均人工成本低的企业,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员工。而人均人工成本高的企业,不可能去要素质很低的人。相辅相成的道理。
      第二个建议,我们讲成本这一部分,可控制的成本应当越来越多,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什么叫可控制的成本?我不太清楚我们在座的各位,管理的高校后勤,2009年有没有制定一个2010年的人工成本规划、计划、方案,反正国有企业我知道,绝大多数都不定,为什么?研究不明白,因为不知道支出会多少。但是我们去看资本家,跨国公司,今年花多少钱是去年定的。一定要可控的。如果今年要超出去年的规划,那必然要经过投资者同意、董事会同意、老板要同意,这个钱不能随便花。所以我们的规划、核算,最后的分析基本上是没有做。所以我想如果我们今年定一个明年的人工成本的费用支出的规划,到明年去执行,可能我们才能谈到人工成本这个话题。如果我们连这个都没做,谈什么成本,我们谈的顶多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岗位的成本,跟我们整体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我们可以努力做到的,是降低不可控制的成本支出。就是和员工关系有很大的联系。
      举个例子,北京有个学校,电话里面问我,我们这里有个农民工,已经走了,但是又回来了,回来干什么?找我们要社会保险费。我们农民工都没有上社会保险,找我们要社会保险补偿,怎么办?北京市有个规定,在去年之前,凡是单位应当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交纳的,如果劳动者是农村来的,不用补,但是单位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要给人家个人,作为社会保险补偿。我就电话里面给我们学校这位老师讲,我说你给领导说一下,他不是来要了吗,你赶快给他。你给领导讲,如果你不给他,后面会支出多少,不一定知道。我们这位具体工作人员挺负责,回去给领导一讲,领导说怎么会不知道呢,这一个人不就3000多块钱吗,不给。不给就好办,人家这人就去仲裁委员会了,仲裁委员会什么话都去讲,因为北京市有一个公式,一算就出来了,给多少钱,单位还不敢。我们这个人又等着,因为单位到法院去起诉了,最后结果很简单,不给不可能,一个人走了,来了多少人。所有同志都知道了,太好了这事,本来绝大多数农民工作,不知道还有这么大的好事,已经走的能通知到的都回来了,还没有走的也纷纷要求,那你把这些钱给我们,反正我们也不想上保险,结果一下冒出600多人,本来一个人你把这个钱给他,领导坚决不干,谁的钱都不给,最后没办法要给600多人。一个人3000我们最简单的算法,600人多少钱,那就马上就得拿出来。我们大家的收益能有多少。
      所以在遇到一些争议的时候,怎么样降低它的风险,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类似这样的成本支出,可控,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大家可能争议少,遇到的麻烦少,没有更高的警惕性。所以这一部分我觉得是我们每一个学校、每一个单位需要注意的。不可控制的风险,如果控制不了,那你每天都是在热火上待着。
      归根到底,我们要做的,其实还是基础,后勤摊子非常大,我见有的学校跟我介绍,说很多摊子,但是每一个我们管人力资源的,说你这个后勤当中,哪一部分应当用多少人,需要用多少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国家还有定员定额,还能搞清楚一项工作要多少人来完成,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没有了,我们的定员定额工作,一片空白。机关不知道需要多少人合适。日本搞的很清楚,日本的公务员就是60多万多一点。我们国家公务员一会儿砍一半,一会儿增加一半,到底需要多少不知道,一个基础的工作,用人的计划,我们的宿舍需要多少人来管,每个人需要干多少工作,应当有这么一个计划。没有计划就没有办法。
      第二,基础性的工作,国外搞企业研究的,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一个企业要有竞争力要能发展,需要两个特质,一个特质低成本,人家的低成本跟我们今天讲的不一样,人家是所有都支出完了,再考虑成本效率更大。第二差异化,我觉得我们能做的是差异化,因为我们成本已经很低了。是管理当中的差异化,管理的差异化,最容易做到的就是工资的差异化、报酬的差异化、福利的差异化。干的好的人,责任重大的人当然要多拿,多少要给奖励。干的不好的人当然要给惩罚。所以工资分配制度,如何在我们管理岗位上去实施,花钱干什么是为了激励他工作。我们学校工作也说分不太仔细了,大家一定要知道,有钱人不会在乎100块钱、200块钱。我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不会在意这个工资涨50还是少50,不会在意的。但是对于收入低的,农民工我们用最简单的概念,一个月差10块钱,要么让他很激动,要么让他很气愤。所以不要小瞧,我们做这些工作干什么?是为了产生更高的效益。如果一个尽职尽责的,我们一个宿舍管理员,和一个天天不好好工作,拿的钱也少,不好好工作惹很多事的宿舍管理员,那两者差异的效率就不一样。所以一个人可以管两个宿舍楼,也可能四个人才能管一个楼。我们需要做的是薪酬方面的差异化。
      第三个就是我们人员管理的问题,我们现在法律已经很多了,关于人员管理,那么这一些法律,给我们单位若干个义务要求。但是这些年也出现很多问题,尤其事业单位,过去没有争议现在冒出来了。我举个例子,给我们教育部有关,我们教育部有个电话教育网,2000年有一职工走了,2005年开始回来了,要转档案,哪还有档案,人力资源,人事处的同志到档案室一看,没了。那就再回忆,现在干活的人当时没在,当时干活的人退休了。去问他吧,哪去了,好像他本人拿走了。人家本人坚决不承认拿走了,我们单位说你拿走了,职工就说没拿走。那拿走没拿走,档案转移要有证据的,我们单位拿不出来,那只能认定确实档案就在单位,没有转出去。那这下麻烦了,个人提出来了,你得给我赔偿,要一个档案,给什么赔偿?多了,我这些年都没选人大代表,因为我没档案,人家不给我选民证,政治生活的损失,这算多少钱合适。第二我想考公务员,我想考教育部,考不了,因为什么?没有档案。我想参加社保,我想干这个,想干那个,讲了一堆,法院也弄糊涂了。我给大家讲最后结果,法院判决酌情赔11万。
      基础管理,本人的相关的材料,签的合同,我们做的很多通知,违纪的人走了也不处理,过几天又回来了,都是麻烦。所以我觉得要么查人工成本,要实行规范化的人工成本管理,首先需要做的是基础工作的规划。如果把这项工作做好了,那后面的事情就好办。
      那么剩下的时间,我想给大家更多的介绍一点,明年7月1号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我们用人单位规定了义务。第二,法律给单位有一点好处,那我们也要了解。当然第三我觉得是这部法律,也是逐渐让我们看到一点希望,这个法律在制定过程当中,全国人大跟我们政府形成机关,有很长时间的博弈。所以确定了很多改变我们现行政策不合理的一些内容。也可以换一句话来讲,就是我们参访的人员,可以从这部法律里面得到什么样的有益的地方,好处。分三个部分给大家做一介绍,当然最后肯定会给大家提两点,马上我们要做的事情,提两点建议。
      这部法律为什么一定要今年出,是因为全国人大设计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在社会法的这部分,缺少一部综合性法律。社会法这个体系当中,有个别人群的法律,比如讲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虽然残疾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但有一部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是没有正常人的权益保障法。所以人大设计好了一个规划,一个体系,缺一部法律怎么办?人大设计了一个时间点,社会主义法律特色的体系什么时候建成呢?要在2010年底建成,也就意味着今年底以前给正常人权益规划的法律,要让它出台。因此虽然有博弈,但是人大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做了很多妥协。但最后出了这部法律。
      这部法律有个最显眼的特点,就是40多个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用了4个词,4个概念,我想大家回去肯定还要涉及到这部分内容。社会保险法要实施了,将来我们要学习、了解,哪4个概念?第一个待年,出现了15处,也就15个事项写了按照国家规定,很多人都在讲,如果你立法的人知道,有什么国家规定,你就在法律上写了就完了,如何来执行,如何来计算。没写,换了一词,什么事,比如讲我们社会保险缴费要缴多少钱,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就麻烦了。工资总额怎么算?按照国家规定。本人工资怎么定?当然也是按照国家规定。因为现在管工资的部门太多,税务局希望我们办公室里面,有一桶纯净水,供大家说那也要计入工资总额,纳税。统计局希望什么都统计进去,把很多常理上来讲不应当划入工资范畴的,现在都纳入进去了。
      第二个概念按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我们还好说,我们说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按照规定是按照地方的规定,也可以。光按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这两项加一起就有20多个内容出去了。所以有时候看这个法律,你不知道还得去找,引申出很多其他的内容。
      第三有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确定的11项,有省级政府规定的4项。有37项在法律当中是没有明确的。我们现行政策没有,新的概念,说你得去找或者等。把这些总共加到一起,40多项内容。所以真的要看好这部法律,不是很容易。因为引申出来的东西很多,当然我们不用考虑太多,因为法律如果这些都不明确,那这法律也就不执行了。所以下一步肯定会有陆陆续续的规定出来,要跟法律做个对照。3天之前国务院常务会决定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就是要给社会做一个协调。很多内容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大家就没有办法来执行。
      一个问题,在社会保险法制定当中,跟大家有关系,就是事业单位参加不参加养老保险。法律当中规定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另外规定。我不知道大家听明白没有,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参加的是什么保险呢?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是养老保险。公务员不能是基本,什么问题在里面?其实公务员参加不参加养老保险,根本不是问题。问题出在待遇差距上。一个公务员像我这种级别的,如果现在就退休了,我大概其问了问我们已经退休的同志,怎么着也能拿个四五千,跟现在还在工作没退休的人,在职的人总的收入差不太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这个水平到今年年底,全国平均才能达到1100块钱。也就是说我们国务院连续给退休的企业职工,连续涨6年养老金,涨到今年1100块钱。事业单位多少,我想大家比我更清楚,反正我统计表上,显示的比1100多要多不少。
      那么事业单位的同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如果我们还很高,企业还很低,那社会就不能和谐了。如果要让我们企业的退休职工,拿到我们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水平,国家也不干,要让我们事业单位的同志,退休待遇降低到企业那1100块钱标准,相信大家也不干。所以其实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国家没钱。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是国家没钱,因为公务员在职的800多万,退休的多少人呢,退休的这部分人,如果参加养老保险,那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财政得拿出多少钱进来。在职的这些人每个月交钱,什么时候享受还不知道,财政又得拿出多少钱。我们虽然讲我们都快比美国富裕了,但是真的是没钱。所以公务员就算了,公务员实行的是现支现付。
      好多同志都觉得公务员赚便宜了,其实我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是吃了大亏。工伤保险待遇,还是相对要高一点的。公务员包括我们现在事业单位同志,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受伤了,就算认定你是工伤,也没待遇。按照并盘处理了。所以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表面上赚便宜了,但实际上是吃亏了。因为我们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是赚便宜的跟吃亏的都出现了。
      那么讲钱的问题,就跟我们社会保险的体制有关。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这个体制就是学人家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现收现付制的保险体制。需要多少支出就收多少保险费,也就是最传统的,我们讲待记责任,年轻的养老的,没有什么麻烦。市场经济国家100多年的历史运转的挺好,我们国家挺有意思,选择的是部分积累,有的险种是积累的,有的险种是现收现付的,最大头的是养老保险是积累式的。存很多钱,然后预防为以后支出。有个统计,基本上都是不发达国家实行这种方式。而且超不过5个。全世界实行我们国家这种模式的,超不过5个。绝大多数都实行了是现收现付。还有些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不收社会养老保险费,只是出,到岁数了都给钱。我们企业没有负担,单位没有负担,个人也没有负担,不用交。
      全国5个险种的保险基金节育2万亿,还在拼命的收。把这个钱放在那干什么呢?贬值,不断的贬值。为什么市场经济国家,它不搞我们这种模式,人家很聪明,钱放在那就贬值,你投资出去就亏空。哪有一投资就赚钱的,那只有我们社保基金可以。所以这个模式造成高收费,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今天我们部的领导终于承认,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水平是世界上最高的。但是待遇不能说是世界上最低的,也是很低的。
      那么这个制度下,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就是保基本。也就是最简单的话,只保证大家有饭吃,只管你有吃的,吃什么就不用管,那是我们定,有吃的吃不饱。就是这么一个基本的制度。
      那么这个制度如果从个人利益考虑,不参加也没关系,但是法律定了,必须参加。所以社会保险这个制度给大家不会额外的收益,但是大家需要多支出。因为什么?国家要搞和谐,社会保险就是和谐的一个工具。收入高的多缴费,但是待遇可不是你多缴费就那拿,收入低的少缴费,但是可以享受更高一点的待遇。就是一个综合的,当然人家讲分配制度,第二次分配的一个关系。
      那么这部法律明确义务的有7项,第一项义务缴费义务,这个不是新增加的,过去也有。5个社会保险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个险种当中,用人单位每一个险种都得缴费。按照我们现行全国平均的缴费水平,5个险种总的用人单位需要交纳的费用,费率是我们工资总额的30%-33%之间。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给职工发多少钱,发多少津贴,发多少你去算吧,计入工资总额的总数。我们再拿出30%去交社会保险费。还得再交住房公积金,将来还得交这个交那个,确实用人单位负担比较重,但是法律定了没办法。
      5个险种当中有个人缴费的3个: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3个险种个人也要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只由单位缴费。缴费这个义务,首先要执行。所以到明年尤其是我们现在很多单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这是一个非常烦琐的工作。
      如果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我们不去执行,后面有一系列罚款的措施,这个罚款措施既包括罚单位也包括罚我们负责人、主要的经办人。所以我们如果从事的是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稍微不注意没准还被罚500块钱。就是社会保险费交纳的责任,是把单位和单位的负责人,和他的经办人捆绑在一起。只要你不去好好的缴费,足额的缴费,后面就有法律。所以这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
      第二项义务,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不是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有3项费用,要有单位来支付。第一项费用,受伤期间,也就是医疗终结之前,工伤认定之前,或者是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受伤职工的工资福利,都要有单位来支付。国务院常务会决定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为了缩短这一段时间也做了一些修改,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没有什么争议的,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要在15个工作日中作出。原来是60个工作日,现在一下缩短到15天。只要单位愿意、职工也愿意共同去申请,认定了,很多费用就有基金来付。就是工资你不能降,所有福利不能减少,需要单位来负担。
      第二项需要单位支出的,因为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如果伤的比较重,需要做一个劳动能力的鉴定,伤残等级分10级,第一级是最重的,1-4级我们过去讲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了,这部分人基金都养起来。如果是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为他还有一点点劳动能力,所以法律规定,有这样伤残等级职工的单位,应当要给这些职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因为人家还有一点点劳动能力。那么如果我们单位不能给他安排适当的工作,那么需要给这些五六级伤残的职工,支付伤残津贴。也就是按月要给人家钱,这个钱的名字叫伤残津贴。
      如果安排了适当的工作,这笔钱就不用给了。第三笔费用,如果在我们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了,是工伤的职工,我们要养一辈子,就没有第三项费用,不养一辈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要给这些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这三项费用需要我们再支付,这已经是既付了。因为在这部法律公布之前,还有三项费用,那些都转为基金支付,当然还有三项要有我们用人单位来支付。
      第三项义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当参加没有参加的,如果职工受伤了,所有费用都是有单位来承担。这是一个原则,当然我们的法律也逐渐的,确实在往关注民生这个方向发展。按照我们现行政策,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了,单位承担责任,单位不承担责任的,个人需要跟单位去打官司。打完官司才能拿到这些待遇。所以前些年出现了很多这样的现象,一个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他的职工受伤了,在那没有人管。躺在医院没有钱治,家属还在忙着给单位打官司,先确认这个受伤的人是不是单位的职工,确认完了再去谈应当给多少待遇,应当陪多少钱。有些官司四年、五年都没打完。那个人受伤了就放在那。这个问题社会保险法我们这次规定的时候,人大做了很多工作,坚决要改正政府部门的一些做法,所以改成: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职工受伤了,单位不支付待遇,不去管他治疗的,都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只要在工作当中受伤了,单位没参保,个人不用犯愁了,跟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讲,这个钱工伤保险基金就要现行支付,先治病,先拿相应的待遇,事后是有经办机构,我们社会保险部门再去和单位去算这个钱,你究竟应当给我多少,因为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如果在我们这个国家里面,有法律规定而有单位不执行,一般责任应当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放在那有单位不执行,你怎么不去管呢,所以不能让职工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第四个义务,是我们使用的职工,签订合同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时候,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要给走的人出具一个证明。出具证明这项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也是第50条规定的。要给人家一个证明。但是增加了一个什么义务呢?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单位有义务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报告。你要告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们单位辞退了一个人,解除了一个人的合同,这是谁,要把这个情况去告诉社会报经办机构。增加了一项义务,以前没有这样的。就是我们现在管劳动合同的同志,不仅要开证明,还要去报告。
      第五项义务也是增加的,《劳动合同法》讲招用一个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引申了,跟《劳动合同法》做了一个衔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仅要跟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还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我们招用的这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新的一个提法,每一个人,每一个职工,都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此之前,只有单位登记个人不用登记。谁来负责登记,不是每一个人去登记是由单位去登记。如果大家有时间回去看社会保险法,5个险种当中每一个险种的第一句话都讲: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没有讲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这些保险,这是一个新的讲法。参加社会保险,谁是主体?不是单位,是个人。但是单位有缴费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用参加社会保险,你只需要缴费,因为用人单位参加保险没有什么好处,只有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才有好处,才有利益的兑换。
      第六项义务也是新增加的。用人单位缴费义务怎么执行,是去按时足额交纳,按时去申报。按照我们政策规定的标准去申报,应当交纳多少社会报费,我觉得前面不重要,我们增加的一项责任,最后一句话,交完费个人需要交纳的费用,单位代扣代缴,交完费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所以和我们现行的政策相比,单位增加了3项义务。第一,用人的时候要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二,用人的当中缴费以后要按月把缴费的情况告诉本人。第三,人走了我要向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进、用、出三个环节,单位都要去跟经办机构打交道。所以需要有专人来负责这件事,不仅要打交道,还有时间的限制,时间的要求,要求很严格。
      第七项义务,我们办完登记,缴完费,工资的情况、人员数量的情况等等所有的数据,都得存好。基础管理也是需要的。所以这七项义务,主要的义务,我们汇总到一起就会发现,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任务增加了,所以如果人多,我觉得如果我们单位职工超过200人、300人,至少要有一个专职的干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如果没有专职的,光缴费、光个人代扣代缴的这部分,就肯定很乱。一旦搞乱就需要用人民币来解决。最好不搞乱,怎么不搞乱,一定要有专人。
      当然单位也有好的地方,受益的地方,单位受益的有三个:第一个受益的,不是在我们单位里所有干活的人,我们单位都有为他缴费的义务。就是都有社会保险责任。什么人?劳动和头法里规定了我们国家三种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现在我们在普遍使用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时这种职工,绝大多数都是。第二种劳务派遣,一部分高校也有劳务派遣,但是用的不是特别多。第三种用为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我不知道高校里面后勤有没有使用这种人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对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类似这种用工形式的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人去缴费,跟单位没关系了。
      全国人大去年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我们法律规定了3种用工形式,结果普遍只用2种,第3种没有单位用,或者用得很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自己付自己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也讲了,这种用工不需要签合同,社会保险法又讲了不需要单位给他缴费,总有一部分人或者总有一部分岗位,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当然我们去讲降低人工成本,或许这也是一种方式。那么这个确实是法律明确了,不需要有单位负责。这是对单位来讲一个有利的。
      第二个有利的,工伤保险待遇当中,有3项待遇,有单位支付改为有基金支付。一项待遇住院的伙食补助费,现在还是单位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出台以后,或者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这个费用就有基金出了,不用单位出了。第二个费用跨统筹地区去看病的,交通食宿费,现在还是有单位支付。因为好的医院,我们国家就集中在那几个城市,所以有一些城市的职工,因公负伤了,需要到好的医院去看,到那的交通费、食宿费目前有单位来负担。法律改了,把这一项改为有基金负责。第三项有解决职工合同,给职工的补助的,有基金来付。所以社会保险法总的来说,减少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一部分责任,那是少了不少。
      第三项也是减少我们单位,或者讲对单位有好处的,我们的职工,如果因公死亡了,或者因病死亡了,那么他有遗属,死亡的职工按照51年条例的规定,单位总压给他支付丧葬补助金,现在这一笔钱,绝大部分地方都是有我们单位支付,标准不一样,全国的标准不一样,各个地方都不一样。丧葬补助金这次法律里面规定了,因公死亡职工和因病死亡职工,分别从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基金当中去支付。单位不用给了。那么因公死亡的职工和因病去世的职工的遗属,如果是死亡这个职工的供养亲属,要有基金支付抚恤金,现在这笔费用绝大多数单位没有,绝大多数劳动者享受不到这个待遇。那是计划经济时期有。凡是能享受这种待遇的,也都是有我们单位来支付。所以单位一部分负担,社会责任的负担转由基金来承担。降低了单位的一定的责任。这是我觉得对单位来讲,有利的这个地方。
      那么综合来讲,社会保险法最大的受益者,是最普通的参保人。也就是最基层的、最底层的职工。这些人从这部法律里面,受益很多。概括一下,我写了12项,其实严格细分的话不止12项。我们在座的老师我觉得部分受益,可能不会像普通的劳动者那样得到那么多。
      第一项对普通劳动者有好处的,每一个人的缴费的情况,缴费的记录,可以光明正大的去经办机构查询,而且经办机构必须提供这一类服务。我们现在全国各地服务水平不一样,有些地方给提供咨询服务,提供这些数据记录,有些地方不提供。那么社会保险法把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它不是管理机构,它是服务机构。主要是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我想一部法律里面把一个机构就是定位为服务机构,这也是第一次出现。包括我们很多医院都没说那是服务机构,全都没有讲,这是第一次出现了。一个事业单位给它定位为服务机构。就给他提供服务,还有其他具体的一些条文的规定。
      第二个对职工来讲,有利的,养老保险这一部分里面,规定了一项内容,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太复杂了。这个我觉得法律也特意回避了,公务员多大岁数退休也没写,目前执行的还是78104号文件,当然那个文件是不同文件组合到一起的,写法不一样。第二个条件缴费要达到15年,达不到15年的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只能把个人账户的部分一次性领走,养老保险的权益就算划句号了。所以深圳不断出现退保的高潮。单位交纳的因为这个农民工在单位干活交纳的费用统统都留给深圳户口的人了。所以深圳的基金节余非常多。深圳的待遇也是最高的,因为全国人民都去贡献,最后他享受了。但是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来看,只要参保了就相当享受这个待遇。全世界的水平不太一样,有的国家规定,缴费满1年就可以,有的国家规定缴费满5年,像德国缴费满5年,就可以享受待遇。就是一中国人到了中国去工作5年,缴费5年,将来回到中国,拿到他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时候,你写个申请,德国深就按月会给你寄钱。5年就可以,我们国家15年可以享受,这是全世界算是最高的。
      如果缴费达不到15年怎么办?现在的结果是,达不到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就是男职工到60岁了,只缴费累计14年,那就你再缴1年钱。政府机关始终不愿意做出这样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领导觉得,如果这样规定了,可能我们社会就出现一点道德风险。领导觉得如果这样规定了那是不是就有不少人,60岁之前不缴费,到60了缴费,一次性缴费。缴15年,就按月领养老金,这人要活到90岁,那不得领30年前,要活到100岁就领40年钱。一开始不缴费,快到享受待遇的时候缴费,然后这人活着还不死,拿很多钱。人大同志觉得好像我们的行政机关领导,讲的这道德风险不太现实,我们现在交通事故这么多,他刚补交完,出去整点事故,那不基金赚了吗,个人亏了。反正我肯他们博弈来博弈去,各讲各的道理,当然最后双方有个妥协,达成现在这种结果。缴费不满15年,可以继续补交,也可以,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缴了,没钱,也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谁都知道这两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那是低的都见底了。那是有没有的事。基本养老保险这个待遇,起码还是高与低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转回去的很少。当然法律给了一个选择的空间。
      第三项对普通职工来讲有益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去世了,那么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是我一开始给大家讲的,只有名词只有概念,标准是多少,目前没有。有谁来定这两个标准,也没规定。这个法律明年7月1号就实施了,所以明年7月1号之前,肯定要有规定出来。
      另外一个好的地方,有人倒霉,年纪轻轻病倒了,缴费不用说15年,5年都没到,没法工作了,现在也有不少单位遇到这样的人,计划经济时期我们还有一个退职的规定,病了不能工作了,退职,单位按月给退职费,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没人管这部分人了。社会保险法把这部分人管起来,所以倒霉的人也不是没有人管,怎么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就相当于退职费,相当于养老金。你只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回家去每月去基本养老基金领病残津贴。
      所以这一次社会保险法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讲,也是一个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险。我们远的不用讲,台湾现在比我们都做的好,台湾就是全民保险,到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全民保险。我们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领导坚决反对全民都要保险,那失业保险基金都要高,待遇都要高,认为社会保险是养老人,这个话我觉得没有任何道理。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出的国的同志很会发现,很富裕的国家蛮大街都是懒人,但是也没有说他的保险制度也没有说取消了,不能说他懒我们就不管地这是社会需要什么人都有,懒人跟社会报没有任何关系。
      第四个好处,对老百姓很好,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去年国务院才刚发了一个通知,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转出的地方可以从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当中扣掉30%留在当地。那接收要得给人家按百分之百算,产生了一些矛盾。那么社会保险法把它这次统一界定为一个制度,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到最后办退休的那个地方统一来支付养老金。但是要根据他在不同地方的缴费的情况计算我们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究竟是多少,可以转移。
      第五个对员工,普通参保人或者对我所有参保人都好的,退休了以后,不用再交医疗保险费,就是退休以后医疗的待遇问题,治病的问题解决了。按照我们现行的制度政策规定,这一点是达不到的,很多地方因为我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时间不够,所以享受不了相应的待遇。第六个是对每一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有利,要实行异地就医的结算制。为什么人考虑呢?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子女都去好地方工作,父母要跟着去帮着照看孩子,岁数大了就容易生病,从河北到上海去了,按照我们现行的制度,在上海病了,必须自己掏钱去看病,然后拿着一堆报销的单据回到河北去报销,河北经常讲,你这个没按照河北的规矩执行,所以不能给你报。看病的时候大家谁也不知道河北是什么规定,上海是什么规定。所以异地治疗,异地医疗的报销一直是现在一个矛盾。
      明年7月1号以后,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在看病的时候,本人不用再替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部分现行垫付了,统一的结算,也就是个人只交个人应当交纳的部分,应当有基金来负担的,不需要个人先付,再去报销。要实行及时的结算。
      第七项也是对每一个参保人都有好处,我们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出去了被坏人给打伤了,谁是坏人不知道,被谁打伤的也没抓着,只能自任倒霉,如果给我们经办机构一找不管,谁找你你去找谁。和工伤保险一样,医疗保险业规定了这么一项内容,凡是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的,就是其他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负担或者找不着第三人了,都先有基金来支付,就是人病了,不管怎么病的,只要参加医疗保险,都先由基金来负担医疗费。然后我们经常机构再去找第三人要钱。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制度学国外,这次是学着了,咱们可能有些人就问了,要找第三人要不来钱怎么办?很多国家都遇到这问题,而且绝大多数情况都要不回来钱。但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就是保证每一个人他的最基本的一个生存的保障,不能因为没有人付钱,就不给看病,现在解决了一个支付的主体。基金都要先支付。
      那么医疗保险关系也是可以转移,转移以后还可以累计结算,和养老保险一样,因为它的年限累计起来在退休的时候,是有帮助的。
      那么工伤保险也是,跟医疗保险一样,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找不着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不支付,都是有基金先付,基金付完了以后,受伤的人不用有太多的麻烦,剩下事都不用管,剩下的事都有经办机构处理。就是个人的责任减轻了很多,是一个单位和我们第三人打交道。
      第十项对个人比较有利的,失业保险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我们现行政策规定,如果这个失业人员生病了,失业保险基金只给部分,很少的医疗补助。绝大部分失业人员生病,医疗费要要自己负担,明年7月1号就不用自己负担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是有病了照样有医疗保险来负担。
      这是对事业单位来讲,比较少见的,因为我们目前全国将近3000万食品工业职工,基本上都缴费了。但是事业单位每年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很少。100人、200人总是有的。3000万人缴费,极少数人来享受待遇。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会不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的人,我觉得大家也不用担心。事业单位的同志我们事业单位将来改革,什么时候能进展,能像企业这种改革的进度。我觉得我退休之前,可能都看不到。所以大家不用有太大的担心。
      倒数第二个对职工有利的生育保险,其实生育保险解决一个很简单的,特殊关系之间的衔接。钢铁厂跟纺织厂之间的矛盾,钢铁厂基本上都是男同志,不用回家生孩子,每天都得来上班。纺织厂男同志很少,女同志很多,年轻的女同志还多,需要生育子女,不断的有人回家生育去了,休产假去了,厂长很头疼,这个人怎么调,每天都有,每年都有。所以钢铁厂不用承担这个责任,纺织厂责任这么大,需要找一个制度来平衡。生育保险就解决这个事。钢铁厂男职工不生孩子,但是你交钱给纺织厂的职工去生孩子用。时间长了也不行,钢铁厂的同志提出来了,凭什么我们老交钱不享受待遇,因为钢铁厂几乎没有,要去享受生育津贴这个待遇。而在钢铁厂和我们煤矿或者其他矿山工作的男职工,很多是来自于农村。他的夫人没有进城打工,没有保险,要生孩子就得自己负担,除非是男职工生孩子,他才能够享受那待遇。所以钢铁厂就提出来了,我们不能只交钱不享受待遇,我们的职工家属如果没工作,那他生孩子,能不能从男职工的缴费的权益当中分一部分给她报销。这个内容也是争执了很长,最后各有妥协。出现了一个对职工比较好,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如果生育子女,至少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基金来支付。但是不享受生育津贴,就是住院的费用,可以用基金来享受。所以给大家做一个基本的选择。
      最后一个,是对更特殊的人做的规定。我们现行政策当中,如果一个退休职工,退休了,按月领着钱,突然发现他在职的时候,犯了点错误,给抓起来了,关监狱去了。一个工伤职工也是这样,虽然他受伤了,但是他也会干坏事,干完坏事给抓起来判刑入狱了,只要判刑入狱的,社会保险的待遇包括我们现在在单位工作的,单位给的待遇统统都没有了,所以过去写了很多媒体上报道很多,59岁的总经理,给抓起来性了,什么都没有了,69岁出来了,没有保险,子女要不再养活他的话,就只能吃社会救济了,59岁之前工作的年限,缴费的记录,统统划成零了。这是不太合理的。因为一个人被判刑如雨不是因为他参加社会保险,不是因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跟社会保险没有关系,所以社会保险法做了一点点进步。犯罪的人他的待遇也不因犯罪而取消。
      所以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这些规定当中,判刑入狱不再是停止享受待遇的一个情形。也就是什么意思呢?一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如果被判刑进了监狱,那么他可以继续享受这些待遇。因为大家也知道,看报纸也登出来了,进监狱也不是不消费,也得花钱。谁给钱?现在都是家属给钱,以后如果有社会保险待遇,正在享受,进监狱还可以享受这些待遇。每月给他发工资,发养老金,给他发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
      所以概括起来讲,社会保险法就是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维稳,让社会和谐,不出问题。所以这个法律把所有的我们国家的人,全覆盖到这个法律当中。农村的、城镇没有工作的、城镇未成年人的医疗,全在这个法里写着。虽然写的不细,但是也全放出来了。所以稳定是让人人没有后顾之忧,才能稳定。这个法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我讲了12个对我们参保人个人有利,基本上都负责关注民生的这一类内容,所以这个法就是2个基本概念,社会稳定和关注民生。这就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险法的。
      那么明年7月1号前实施之前,我们各个单位需要注意什么?提两点建议:第一,相信很多单位都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这些人就是一个定时炸弹,政策没有明确之前,不参加也就不参加了,现在政策明确了,法律也规定了,明年7月1号开始都要参加。我们需要对我们所有的人,做一个摸底。在我们眼皮底下正在工作的人,我们要摸底。哪些人参保,哪些人没参保,没有参保的我建议早点给他们办手续,现在参保不算太早。第二部分人,关系还在我们单位,但是已经不上班的人,这部分人我了解,这部分人工资不发,纷争就是莫名其妙的关系在我们单位,因为毕竟学校有些后勤还是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性质的。还有这种情况,走了也就走了,反正不处理也没办法,因为我们现在事业单位,想处分一个职工是没有依据的。你都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些人,那么这些人将来也是个麻烦。现在已经有不少单位出现这种情况,走了很长时间突然回来,要求这段工龄的计算,要求这段社会保险权益的待遇的享受,会出现一些麻烦。第三部分人,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过去在我们单位工作,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关系,但是人走了以后,我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他的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转走,这一部分人,早晚要回来。因为他要累计他的社会保险的记录年限,或者讲他到另外一个单位去工作,再重新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时候,电脑一查查出他前面还有一个社会保险记录,如果本人拿不来,也会影响他新的社会保险的登记。如果因此产生一些损失,我想那我们这些单位就麻烦了。
      所以三类人,第一类人最好办,我们掌握最清楚,因为都在我们手下,还在我们单位工作。第二类人比较麻烦,要和走的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起处理。如果是企业,我们讲很的清楚,你是跟他切断双方似有似无的劳动关系。如果是事业单位这算什么关系,法律上没定义,所以有些叫群众工作关系,但是没有一个属于我们法律界定政策界定的关系。但是这种人进来的时候,是有手续的。现在不再我们单位了,要想说明白他不是我们的人,也要有手续。不能说进来按照正常调动手续,说走就没影了,但是最好的方式,大家也不用太费劲,按照企业成功的做法,这种人赶快通知他,如果它的档案也不在我们这,他的什么关系也不在我们这,我们就不用理他了,就怕他有些东西还在我们这,这是我们需要处理的。
      第三部分人,社会保险关系没有随着人走而转移的,赶快通知这个人。大家注意后两种人,通知是我们的义务,通知到这个人不是我们的义务。通知那个人不是以通知到为目的,发出去,挂号信也可以,反正不管什么方式,你通知这个人,通知固定的人。说这个人没收到,那跟我们没有关系。就是我们做了义务,是属于我们的。结果不再我们控制范围里边,决定范围里面。所以我们现在做的就是告知这些人的义务。
      第二个需要做的,也是非常紧要的,每一个人还在我们单位工作的人的工资,要搞清楚。因为涉及到明年7月1号以后,大家都进来了。他缴费的基数是多少,要明确。因为接触过一两个学校的同志,我问搞劳资的,那个人工资多少,说也不是特清楚,也不是特别明确,就是每个月有模模糊糊的一个规定。这个月多,下个月少,每个月都不固定。工资并不是固定的,什么是固定的?工资分配的方案是固定的。他这个人能拿多少钱,我们都是有据可查的,这是明确的。那么明确每一个人的工资,有什么好处?社会保险法当中讲,每一个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有单位代缴,每个月要告知本人,什么目的?就是把现在发生的争议做一个总结。现在很多单位遇到的社会保险争议,都是10年前、15年前产生的。有些人讲说10年前单位缴费基数给我弄少了,现在我要求补,15年前上哪找资料区,全找不着。所以我们现在法律规定,当月要告诉本人,如果过了当月,3个月、4个月,你说前面弄错了,法律就不会再管了。就是把这些纠纷及时化解,所以要摸清每个人的缴费底数,工资底数,才能为我们下一步可能减少麻烦,降低不确定的成本支出,做一点工作。
      那么因为时间的关系,其实社会保险法要讲一天才有可能大概讲一个明白。所以时间关系,我就挑一些给我们个人、单位直接关系的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我觉得还是要重复我上一次学会开会的时候我也来也讲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毛主席的叫法,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人力资源工作具体干工作的人,还是领导每天都在和人斗。有的时候我经常问企业的朋友,说大家都搞人力资源,每天是不是其乐无穷?结果绝大多数同志都反对说没有其乐无穷,每天愁眉苦脸。说明什么?说明我们还有待提高。说明我们还有发展的空间。朝什么方向发展?我们现在政策、法律越来越多,规定都很明确了。只有一点不明确,没有规定,同样一件事发生了,有人能处理好没有后患,有人处理不好又有新的矛盾产生。所以其实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劳资管理的一个技术、技巧、方式方法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大家需要更多的从这个方面来考虑。不要去考虑更多的法律,说这个怎么写,怎么规定,怎么没有规定好,不用去考虑那些。如果我们把方式方法都掌握好了,肯定每天都会其乐无穷,因为你都知道这个人想干什么。(根据会议实录整理)